|
||||
如果查實一個『小金庫』,就摘掉一頂或幾頂『烏紗帽』,徹底打破『法不責眾』的怪圈,『小金庫』問題解決起來也許就並非那麼棘手。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提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4月28日《新京報》)
這樣的舉措體現了黨和國家治理『小金庫』的決心。『小金庫』實際上是『賬外賬』,是為小集體撈發放福利的『私房錢』。『小金庫』的資金並不小,從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的8年半中,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小金庫』(含擠佔挪用)金額1406億元,2006年上半年,僅查實了的『小金庫』資金就有130億元。有關專家認為,所有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每年『小金庫』的數額可能高達827億元。小金庫資金之所以能如此『豐厚』,渠道大體有二:一是亂收費、亂罰款;二是截留、擠佔、挪用財政專項資金。
從本質來看,『小金庫』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某些甚至已然是犯罪了。『小金庫』之所以難以解決,關鍵問題是法不責眾成了搞『小金庫』者的護身符,成了集體腐敗的救命稻草。從司法實踐來看,對於『小金庫』的處理,多以罰款為主,對當事人處理相當輕微,即便經濟處罰,按相關條例,也只是最高罰款5萬元,這樣的處罰措施實在是太過溫柔了,容易導致惡性循環。
解決『小金庫』問題的根本之道還是要打破法不責眾的怪圈,『小金庫』被查實後,必須有人承擔責任。首先就應該從領導入手。一些單位的『小金庫』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根本原因就是領導授意或縱容放任。有領導橕著『保護傘』,下面的工作人員當然就敢於不擇手段撈錢。更為嚴重的是,目前一些領導從思想上還沒有認識到『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為給小團體搞點『福利』沒什麼;而一些職工也認為,能給自己撈福利的領導纔是有纔能的領導,全然不顧這種『福利』是否合法合理。因此,對於領導之外的其他人員,最低限度也應該讓其把從『小金庫』中獲得的好處『吐出來』。
提高設立『小金庫』的違法成本,必須仰仗法律的威懾作用。對於『小金庫』的集體腐敗行為,法律過於軟弱,這裡面固然有法律制度建設上的欠缺,比如對於集體腐敗行為是否應該有專門的罪名還有爭議,對於集體腐敗納入刑律還在討論之中,這都是有待我們加緊建設的。但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黨紀在解決『小金庫』問題上也並非一片空白、毫無對策。『小金庫』問題涉及的內容很多,比如違反財務制度、比如亂收費、比如挪用專項資金,等等,這些其實都是有現成法律法規可以約束的。
實際上,如果查實一個『小金庫』,就摘掉一頂或幾頂『烏紗帽』,徹底打破法不責眾的怪圈,『小金庫』問題解決起來也許就並非那麼棘手。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寄希望於中紀委的舉報有獎在發揮威力的同時,更希望嚴厲的懲處措施能及時跟進。作者:歐木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