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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嬸嬸年邁多病,子女又不在身邊,於是和侄女、侄女婿簽了一份『互助協議書』,約定由二人照料二老生活,二老的房子由二人居住。雙方就這樣相處了4年多,後因瑣事產生矛盾,二位老人一怒之下要求侄女夫婦騰房,這起家務事由此成訟。
約定照料生活搬進叔嬸住房
馬大爺和秦大娘夫婦都是本市退休教師,由於二人年邁多病,生活不便且子女又不在身邊,2003年7月14日,秦大娘在其居住的小區花13萬餘元買了一套偏單,並將購房情況告訴了馬大爺的侄女馬某和侄女婿杜某,與二人協商能否搬至該小區居住並照顧二老。馬某夫婦對此表示同意。後二人搬到了馬大爺的原住宅內,馬大爺夫婦則搬到了新買的房屋內。此後,馬大爺夫婦發現侄女夫妻倆將原居住的河北區的獨單賣掉了。雙方在2003年12月20日簽訂了『互助協議書』,約定馬大爺夫婦以住房使用權換取馬某夫婦的家政服務。該協議第三條約定『馬某夫婦將原居住的河北區獨單賣掉,交給馬大爺夫婦現金7萬元,並自願承擔照料二老的義務(家政服務)』;第四條約定『雙方均有權利解除上述協議,屆時馬某夫婦將其居住的房屋歸還馬大爺夫婦,馬大爺夫婦退還馬某夫婦7萬元』。
因故產生糾紛叔嬸要求騰房
最初雙方相處尚可,後來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馬大爺夫婦認為馬某夫婦未能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家政服務,於是在2008年2月26日書面通知馬某夫婦在一個月內搬家騰房。雙方為此形成訴訟。
被告馬某在法庭上辯稱,馬大爺夫婦通知她與丈夫購買了新房並要求二人搬來居住,照料二老,所以二人纔賣掉了原河北區住房。二人交的7萬元是購買該新房的一半房款,並不是押金,該房有二人一半所有權。互助協議是在馬大爺夫婦逼迫情況下,二人礙於情面纔簽字同意。現二被告生活困難,無處騰房,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經二被告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二被告原居住的河北區獨單樓房價格進行評估,該房屋評估報告以2008年9月11日為基准點,評估該樓房價值20.75萬元。根據查明事實,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互助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確認。二被告主張該協議是在原告逼迫情況下簽訂的,沒有證據證明,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張二原告購買新房時,二被告應邀交納7萬元購房款,該房屋應有自己一半所有權,因該請求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法院終審判決准許原、被告解除雙方簽訂的互助協議;二被告將訴爭房屋騰歸二原告;如二被告屆時不能騰房,二被告臨時遷至二原告提供的本市外環線以內不低於20平方米房屋一處,使用期限六個月,其間所產生的費用由二原告墊付,二被告承擔;二原告返還二被告押金7萬元,並支付二被告購房補償款兩萬元。
法官說法
結合該案,主審法官進一步分析說,本案被告賣掉原河北區住房在先,雙方自願簽訂互助協議在後,現被告無證據證明賣掉原住房是在應原告要求情況下進行的,且其在後來雙方簽訂的互助協議上,對此亦無文字說明,故因該賣房行為導致的後果只能由被告自己承擔。原告對此後果的產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雙方當事人系親屬關系,遇上矛盾理應互相謙讓,溝通解決。在矛盾無法溝通解決的情況下,二原告依據雙方協議的約定起訴請求二被告騰房,符合雙方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法院照准。考慮本案實際情況,雙方系親屬關系,且被告對原告在一段時間內確實給予了生活照顧,現房屋價格漲幅較大,被告現在購買房屋確實存在經濟困難,暫且不論被告賣掉原住房出於何目的,單就雙方存在親屬關系且互助多年一節,原告應酌情給付被告部分購房補償,以兩萬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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