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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會不會成為『張金柱第二』?》是某著名評論員的文章。文章不無懮慮地說:1997年河南鄭州公安乾警張金柱交通肇事逃逸,在民憤壓力下,被很快地以數罪並罰處被告人死刑告終。但由此也留下不少質疑。有種觀點認為,此案在我國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理中顯屬罕見,甚至可以說是絕無僅有。其中,反思最多的則是『媒體審判』、『輿論殺人』。(5月15日《瀟湘晨報》)該文給人的感覺是:張金柱已經成了媒體和輿論之下的一件冤案,胡斌會不會再一次成為媒體和輿論之下的冤案?
因為張金柱案過去已近12年,不搜索相關資料,人們基本忘卻那是怎麼一回事。楊文的結論和根據,想必也是從搜索的相關資料而得。但我搜索到的資料,所能得到的結論,和該文相去很遠。首先,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的張金柱是酒後駕車,逆向行駛,這就區別於一般的交通肇事,而是危害公共安全。至少可以說,是在明知酒後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卻依然故我酒後駕車,結果真的『危害公共安全』了。
其次,身為公安局長肇事後不救人而逃逸,與殺人無異。11歲的蘇磊被當場撞飛好幾米遠倒在路邊,張金柱的皇冠車擋風玻璃被撞出破碎的大窩,蘇東海以及兩輛自行車被卡在皇冠車左側的前後輪之間,自行車與地面摩擦發出一片片火花,滿街的行人都驚呼起來。張金柱還是不顧被害人死活,在皇冠車拖卡著被害人的情況下駕駛狂馳,將被害人拖拉1500米,致其體無完膚,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輪脫落,雙腳後跟白骨綻出。蘇磊因為延誤搶救不治身亡。這種視他人性命為草芥的行為,早就不是簡單的交通肇事,也不是簡單的消極逃逸,而是故意傷害,危害他人。
再說,該文說張金柱『被很快地以數罪並罰處死刑』,並不符合事實。1997年8月24日21時40分張金柱肇事後拖人狂逃,眾出租車司機懷著滿腔義憤猛追,纔將皇冠車逼停;到8月27日,張金柱纔被刑拘,身份纔被披露;此後一個半月,有關報道總是『此案正在審理之中』;10月17日下午,鄭州市公安局纔公布對張金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取消警銜的決定;12月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纔開庭審理此案;1998年1月12日,鄭州中院纔公開宣判;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纔被執行死刑。半年之久說成『很快』,難以認同。
還有,該文說『在民憤壓力下』,似有不順。『對於如此喪心病狂『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者,沒有民憤纔是奇怪的,輿論沈默更是可怕的。說『在民憤壓力下』,『媒體審判』、『輿論殺人』,實在是認知錯誤。一是對法官獨立審判能力的低估,在法律知識廣泛普及的今天,難道大眾的判斷和法官的審判結果就不能一致嗎?一致了就是民眾壓力的結果嗎?二是缺乏證據說是『媒體審判』的,事實正好相反,張金柱一審被判死刑的當天下午,大河報副總編馬雲龍即寫就一份內參,認為張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當誅』,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權力高層;1月14日,新華社河南分社也發了相同立意的內參。
『輿論殺人』論更是誇張,是對輿論正義性和公正性的歪曲。無巧不成書,我們不由想起去年,林嘉祥猥褻一個好心為他帶路指引洗手間位置的女童後,不是慚愧道歉,無地自容,而是厚顏無恥,猖狂囂張。作為林嘉祥的上級,全國政協委員、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常務副局長劉功臣在兩會上卻說,林嘉祥是個好乾部,『網絡是可以殺人的,他就是個倒霉蛋』。其實,國家憲法賦予人民大眾的話語權,還遠遠沒有到位,輿論對社會公權力的監督還孱弱不堪,『進京抓人』,『跨省追捕』,『誹謗案』在不斷上演,坊間稍微表達一點義憤,就驚呼『輿論殺人』,實在是太誇張了。
我們回憶清楚張金柱案之後,就能領會『張金柱第二』的含義,纔會發現胡斌已經不是『張金柱第二』。讀罷該文,發現作者懮慮的原因原來是: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後,公眾質疑,他在繁華地段的飆車致人死亡,已經構成了『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相對於『交通肇事罪』判處的刑期僅在3年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項量刑幅度從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一位律師認為,『無論如何,相信此事件的巨大社會效應將成為法官判決此案的一項重要的參考指標。』
事實上,5月15日,杭州公安局稱,根據所搜集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胡斌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並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並說『最終胡斌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定。』可見,把胡斌的行為定性為涉嫌『交通肇事罪』,杭州公安局自己也是不踏實的。該文說『公眾質疑』,其實法律界學術界也有人在質疑。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5月13日刊文就提到,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胡某涉嫌的罪名應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且列舉5月9日《成都日報》報道富家子弟蔣佳君醉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照『悍馬』肇事逃逸,造成1死5傷,當地公安以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為由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但成都高新區檢察院否決了這一案由,而是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批捕。(5月13日《新聞晨報》)
總之,我們要澄清幾個概念和事實,張金柱不僅是交通肇事,更是『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他人;並沒有『很快』被判死刑告終,而是半年之後纔被執行死刑;『民憤壓力下』是誤解;『媒體審判』恰和事實相反;『輿論殺人』是誇張;所以,擔懮『胡斌會不會成為「張金柱第二」?』是過分焦慮。因為胡斌已經不是『張金柱第二』。如果胡斌的涉嫌罪名被檢察院或法院糾正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也不是受大眾觀點和法律學術界觀點的影響,更不是『輿論殺人』的佐證,而是檢察院或法院的獨立判斷。就我們普通百姓的法律知識來看,胡斌多次鬧市區?車、高速公路上車速曾達210公裡小時,這次又在鬧市區高速?車,跨越紅線,把斑馬線上的無辜者撞飛5米高、20米遠,說這僅僅只是『交通肇事』,實在說不過去吧。(柏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