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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小蘭貪污3600餘萬元被判死緩 |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原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部部長於小蘭,利用國企改制之機,侵吞巨額國有資產。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間,於小蘭分別在擔任北京市第一清潔車輛場財務科科長、北京市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負責上述單位和下屬北京市振環貿易公司、北京市環衛綜合處理廠、北京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財務等工作期間,伙同車輛場場長唐文福(已故),秘密將以車輛場名義申請的購房款和振環貿易公司的公款共計238萬餘元從振環貿易公司轉出,用於二人購買住房;在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合並重組為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一清分公司過程中,在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已注銷、另一知情人唐文福已死亡的情況下,於小蘭對所在單位僅其一人知情並控制的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賬戶內,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環衛綜合處理廠賬外的3600餘萬元公款隱瞞不報,並將其中3500萬元予以轉存隱匿。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於小蘭身為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為個人購房、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對單位賬外資金隱瞞不報的手段,非法佔有國有單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其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其隱瞞並非法佔有巨額國有資產,嚴重侵害了國有資產安全,破壞了國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鑒於涉案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未造成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該案系北京市近年查獲的利用國企改制之機,侵吞國有資產數額最大的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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