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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本報熱線連續接到市民反映,自由道與民主路交口一宮量販式KTV發放的『免費3小時』活動券並不免費,且要求最低消費。
肖女士和家人持一宮量販式KTV發放的『免費3小時』活動券去唱歌,卻被要求每人20元的最低消費,肖女士認為免費就不應有最低消費限制。筆者看到肖女士所持的活動券有醒目的『免費3小時』字樣,並無任何最低消費提示,店內也沒有任何關於該券用途的變更公示。值班經理稱,這裡的免費是指免除房間費,但必須有最低消費,在顧客預約時已表明這一點。對此,肖女士表示預約時並未被告知。無獨有偶,市民於女士也反映4日到該KTV持券要求免費而被拒。
筆者就此事采訪法律界人士。據介紹,免費票證上的文字是商家與消費者間約定的協議,不管是消費者無償或有償獲得該票證,該協議均應履行到有效期結束。在消費者按照票證協議消費時,商家不能附加非票面文字外的任何條件給消費者。在預約時是否已告知消費者有最低消費則應由商家舉證。消費者可采取向消協投訴、訴訟等方式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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