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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買國貨』——昨天,一篇題為《九部委聯合發文『4萬億』優先買國貨》的新聞被各大網站置於頭條位置。
發改委、工信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九部委的紅頭文件(《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是5月26日聯合發布的。如果沒有《中國經濟周刊》率先搶發消息,大多數業界人士未必知曉有這麼個文件。
強調『優先買國貨』,十分必要。危機之下,四萬億中的政府投資尤顯重要,作為納稅人的財政公帑,投向國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當沒有任何疑問。而從另一微觀層面,縱觀發布《通知》的九部委,大都屬於拉動經濟的直接主管部門,唯獨排名第三的監察部耐人尋味。眾所周知,監察部的主要職責可歸為兩類,一類是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切實履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另一類則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中的問題』。
由此想到鄭觀應,這位中國近代的實乾家和思想家,曾觀察到滿清政府官員在采購鐵軌時的一個現象:『蓋購於洋行,則用錢浮冒,一切皆可隱秘,購於華官,則恐一旦泄漏,有礙局員左右輩之自私自利。』當代財經作家吳曉波在評論這句話時曾寫到:『可嘆的是,鄭觀應描寫的這種景象,百年以降仍未杜絕。』
強調『優先買國貨』,十分必要且猶時未晚。未來數月間,以拯救國內經濟為第一要務的大量政府項目,將相繼進入設備采購階段,由於采購洋貨腐敗被查的風險大大低於采購國貨,洋人對『中國采購文化』的理解力毫不遜色於國內供貨商——在這個關鍵時間點上,『優先買國貨』的文件多少會對地方官僚明目張膽地『歧視國貨』的惡行有所遏制。
在政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重大裝備、工程服務采購環節優先使用國貨系國際慣例,不受WTO乾涉,與貿易保護主義無乾,乃天經地義之舉。為此,多數國家均對政府投資項目『優先用國貨』頒有專項法條,中國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那麼,政府投資可視同為政府采購嗎?當然如此。講邏輯,政府投資系政府采購得以進行的前置條件,系政府采購的『母體』。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說的正是這個道理。
道理如是,且有法律為『優先買國貨』保駕護航,那麼執行好《政府采購法》就成了必須,何必另外發布約束力遠不及法條硬朗的紅頭文件?
這個疑問並非多餘,正好切中國內立法長期存在的兩大軟肋:法律條文設定缺乏前瞻性;涉法對象一旦違法該受何種處罰表述含糊甚至出現空白,導致對處罰十分輕微甚至有時無法處罰。
現行《政府采購法》恰恰存在以上致命弱點。該法第八章《法律責任》共有13條法條,專門對地方官僚假借政府采購以營私甚至犯罪的處罰,看上去內容縝密,卻有一個致命大漏洞——當心術不端的地方官僚編出各種理由,放著質優價廉的國產裝備不買,非得采購國外價格很貴且『全壽命使用維護成本』更高的洋裝備時,以上13條法條卻整體呈無能為力尷尬狀。且不說挖空心思采購洋裝備所編織的理由總是那麼冠冕堂皇,單單在談判簽約階段,各種『采購好處』均還處於承諾階段,至於『采購腐敗』更沒進入實際兌現,愣是形成一個法律打擊的真空地帶……
客觀看之,某些國產裝備在使用階段的可靠性確不如同類洋裝備,售後服務及關鍵零部件供應也存有各種問題。但這個情況在改革開放前期特別突出,中期有所改善,這幾年則大為好轉。特別是國務院在新世紀初頒行國產重大裝備發展振興規劃以來,以上海為例,在大型港口成套裝備、核電重大部件產生、超臨界百萬千瓦發電機組、成套石油煉化裝置、百億次計算機系統集成等領域,從生產到質量,均已接近甚至超過國際同類產品的水准。現狀如是,倘若還在挖空心思編造國產裝備不靠譜,輿論當然有充分的理由懷疑背後的動機。
退一步講,即便國產裝備因研發起步晚而仍存有各種問題,政府項目則更須帶頭使用國產裝備,只有在使用中發現問題,纔能改進工藝。其次,大力使用國產裝備,制造商纔有資金再次投入國產裝備的開發制造,『中國制造』技術和結構的雙昇級纔能形成良性循環。何況在當下,提倡多用國貨擴大內需恰系最實際的愛國行為,政府項目的裝備采購當起帶頭和示范作用。
作為應急舉措,早報支持九部委『優先買國貨』的正確決斷;立足長遠,早報更建議國家立法機構從速修訂《政府采購法》,盡快把易為地方官僚鑽空子的法條漏洞堵死。(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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