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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並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報也曾陸續接到一些事關小區民用住房改作商業用房的投訴。這一司法解釋究竟能產生多大實際功效,如何更好地為社區居民服務,記者就此采訪了律師、街道、居委會和眾多居民代表。
從『少數服從多數』到『一票否決』
『我們這個小區,燈箱特別多,晚上亮得睡不著……』南開程華裡小區居民郝女士說。『小區一樓,開了個電焊,那麼多乙炔氣體容器堆在樓下,想想都睡不著。』河西福建路居民劉先生投訴。
現實中的『住改商』問題,確實給不少居民帶來了負面影響。有的為了開店,改變房屋結構,存放危險品,危及樓宇安全;有的天未亮就開業,夜深方打烊,喧囂終日;有的用來開餐飲,熱氣油煙簡單排放,環境衛生烏煙瘴氣,無形之中影響了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等等。可見,公眾對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簡單的有房可居,而是越來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環境和品質,這一需求的變化無疑會引發更多糾紛或訴訟。
法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廷斌說:『此前物權法對住改商糾紛的處理,規定的較原則,不具有操作性。在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只要業主征得大多數近鄰的同意,少數服從多數即可,但是少數不同意的業主則認為自己的權益沒有得到保護,這就造成法院在裁判中也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各地裁判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業主是否能夠進行住改商,從法律的層面終於有了統一的尺度,明確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即須經過整棟樓其他業主的全部同意。司法解釋將整棟樓的其他業主,一律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如果業主進行住改商未經整棟樓其他業主的同意,他們都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對『大型企業』應更行之有效
要整棟樓的其他數十戶、上百戶業主都同意纔能改變,有人說,這無疑是給『住改商』判了『死刑』。但采訪中,記者卻發現,無論是法律工作者還是居民代表,對10月1日實施之後的『效果』都難言十分樂觀。『相對而言,如果是大公司或者大型單位將民用設施改為商業用途,這種司法解釋應該更加行之有效。對個體居民,或者鄰裡之間而言,不太好說。』徐廷斌律師說。
而這些大型企業購買民宅後用於商業,正是河東紅頂花園讀者王女士、南開金宇裡居民賀先生等人的困惑。
『我們小區一樓,某通信運營商購買了一套房屋,用於存放設備。後來,我們纔知道是交換機,沒日沒夜地響。不是那種分貝很大的噪音,卻具備穿透力,真正影響了全樓人的生活質量。為此,我們樓棟的居民曾經聯名起訴,先敗訴,後來上訴又發回重審,又勝訴,既而又重審敗訴,可以說好幾年也沒有打下來這場官司。當時我們也覺得,《物權法》對於此方面的規定十分模糊。對方又是說噪音程度啊,又是說居民的絕大多數啊,理由很多。現在,我們期待著10月1日的到來。』王女士十分激動。
『我們小區是高層,也有類似情況,雖然表面上他是民宅,卻不住人,只用於經營性服務,這種用途改變了,無疑是在商用,根據司法解釋,我們將考慮用法律解決。』讀者賀先生等也對『司法解釋』的出臺十分歡迎。
對『非法經營』誰來『念咒』
在社區采訪,街道辦和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則流露出了另外一種擔懮。
『本來按照很多行政許可的規定,民用房就不能改為商業用途。比如,你開商店,乾美容院,如果是民用住宅,你根本就拿不到工商執照,所以一直都是非法經營。飯館就更不用說了,不僅是工商許可,食品衛生的審批更加嚴格。一般的底商都不能用於開飯館,更何況這些隱身社區、形形色色的小飯館?平素居民關於這種「住改商」的非法經營模式就很有意見,一般而言,我們都是調解。現在出臺這個司法解釋,確實是明明白白了,但真能管用嗎?你說你是便民早點,大家都受益,可你的鄰居,哪怕是一戶受不了,怎麼辦?真讓居民去起訴,會有多少人願意走司法程序?』一位在和平區5個社區工作了20餘年的老居委會主任對記者說。她最擔心的是,夏天到來小區很多一樓又要開始燒烤、喧嘩,到時該怎麼調解。
河西梅江讀者齊先生說:『部分商業設施規劃中原本有,可是後來建成卻挪作他用或暫時配套不完善,這加劇了「住改商」的興起。比如說,小區一樓一家小賣部,你起訴獲勝了,沒准更多的居民對你有敵意。這樣的問題,不能單純靠法律條文解決。』
南開大學的金先生更表達了一種深沈的擔懮:『以前,大多社區裡的「住改商」都是非法經營,可以說是執法部門執法不夠得力。現在我們居民真正擔心的是,司法解釋實施後,居民再投訴到這些部門,他們會不會用一句「自己起訴去」來推諉?如果是該執法的不執法,讓鄰裡之間撕破臉皮上法院,著實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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