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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晚,一位老人站在蘭州南濱河路金港城小區北門前的斑馬線上,手中拿着磚塊,只要有車輛闖紅燈經過,老人便會用磚塊砸向違章車輛。老人稱,一些司機在斑馬線上無視行人,他此舉就是爲了教訓這些違章司機。據不完全統計,被砸的車輛有30多輛。
看到老人的“義舉”,筆者不禁感嘆,法治社會要一個拿着磚頭的老人來行使執法權,而且是“暴力執法”,是不是有點可悲?對於老者的舉動,感情上筆者可以理解,因爲,本人也遭遇過這種情況,汽車橫衝直撞,人要躲着汽車走,提心吊膽,無奈又氣憤。不過,話說回來,佔理不代表可以替代執法機關執法。
老人憤而砸車凸顯幾方面問題:首先,司機的交通意識不強,闖紅燈是違反交通法規的,這是駕車常識。
其次,交管部門執法不力,暫不說派交警在這些地方巡邏,就算裝個電子眼,應該也能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效果,除非這些司機找到避開電子眼的方法。
再次,老人的法律意識不夠強,誰允許你拿着磚頭去砸人家的汽車,如果不是老人年齡大,且圍觀人助威起鬨,司機怎會善罷甘休!
最後,圍觀羣衆的起鬨助威雖看似“正義”,但也反映了衆人法律意識淡薄,看熱鬧的心態嚴重。
筆者可以理解老人的心情,但法治社會不會鼓勵私人去“替天行道”。現在不是過去的封建社會,即使舉着“替天行道”的大旗,但越過了法律的界限,也會招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