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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國家醫改方案“允許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的提出,患者憑處方到藥店買藥將更爲便利。但是到藥店買藥,哪些處方藥必須憑藉處方、有的藥品沒有處方怎麼辦、慢性病患者經常買藥怎樣才能更方便?爲此,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出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
實行審方簽字責任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綜合調研羣衆用藥需求和藥品零售企業分類管理現狀後,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在嚴格實行處方藥憑處方銷售的基礎上,制定審方簽字責任制,即藥店在銷售處方藥時應對處方或病歷的複印件進行留存管理,處方及病歷複印件上還要簽署審方人、調配人和複覈人的姓名,並留存2年備查。與此同時,還規定藥店應保證營業時間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臨時不在崗的應掛牌告知,並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負責處方審覈的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的姓名、資格證書(或複印件)、照片應懸掛於店堂顯著位置。
無處方購藥得填銷售記錄表
具有處方藥經營資質的藥店必須嚴格憑處方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和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嚴格憑處方或病歷醫囑銷售下列藥品:注射劑、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以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公佈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對上述類別以外的處方藥,將逐步實現憑處方銷售,各藥店在銷售此類處方藥時,對未提供處方或病歷的應填寫《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
藥店建立患者用藥檔案制度
針對部分慢性病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治療特點,藥店在配備有1名執(從)業藥師且同時還配備有至少1名藥學技術人員的前提下,可根據患者的要求,依據患者提供的病歷,對被診斷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長期用藥病人用藥檔案》。患者需要購買醫囑中的藥品時,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可以依據該患者的檔案供應藥品;每次提供的藥量應依據建檔時的醫囑或有關規定,同時要在檔案中填寫當次購藥記錄。已建立檔案患者因需由家屬代購藥品的,藥店須確定代購人與患者關係,代購人在購藥者確認欄簽名確認後方可售藥。
違規售藥將不能再賣處方藥
對於制定的規定,藥品各執法單位將對所轄藥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其中包括駐店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情況和在崗情況;店內專有標識的規範情況;用藥諮詢、指導情況和處方審覈簽字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已經明確必須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要通過覈對藥店處方藥進貨量、處方量與庫存量,檢查是否執行憑處方銷售的規定;是否違規銷售已明確不得經營的藥品。對達不到上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未全部整改到位的,應依法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發給經營範圍爲非處方藥或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再經營處方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