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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三)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取得進展。
主要工作目標:
1.發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09版)。(衛生部負責)
2.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發佈後,覈定並公佈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3.不遲於2009年12月份每個省(區、市)在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行零差率銷售。(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4.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將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藥物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5.制定並出臺臨牀基本藥物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衛生部負責)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主要工作目標:
1.制定並出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2.在全國支持986個縣級醫院(含中醫院)、3549箇中心鄉鎮衛生院和1154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加強以全科醫生爲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主要工作目標:
1.制定以全科醫生爲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規劃,並啓動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2.爲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1000人,鼓勵地方在此基礎上自行增加招聘數量;在崗培訓鄉鎮衛生人員12萬人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員5.3萬人次。(衛生部負責)
3. 900個三級醫院與2000個縣級醫院建立起長期對口協作關係。(衛生部負責)
4.啓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試點工作。(衛生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