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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李敏坐上一輛警車離去。
今天(4日)上午,央視女記者李敏涉嫌受賄案在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開庭審理,李敏當庭承認受賄事實。據其家屬透露,法院對此案已作出判決,結果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午8時05分,筆者到達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電子顯示屏顯示『9點開庭:李敏涉嫌受賄案』,法院一樓大廳內已有近30餘名群眾等候旁聽。記者了解到,前來旁聽人員中不少為省外媒體記者。
8點12分,幾輛警車魚貫進入法院,20餘名警察對法院周圍進行布控。
8點30分,筆者來到該院辦公室,要求辦理旁聽證,但被告知旁聽證已經全部發放完畢。筆者追問『旁聽證是什麼時候開始辦理的』?辦公室工作人員未作回答。
8點45分,20餘名佩戴『旁聽證』的中年男女,由專人帶隊通過安檢後進入審判大廳。隨即,審判大廳門關閉。8點50分,李敏的兩名辯護律師出現在大廳裡,但對於案情,兩人都閉口不答。
杏花嶺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李敏提起公訴,指控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當事人賄賂3.7萬元。至於之前媒體多次提到的『贓車』,檢察機關沒有認定是其受賄所得。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多名檢察官趕到北京,將央視某法制欄目女記者李敏帶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訪中收受賄賂。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透露,央視女記者李敏涉嫌受賄案系根據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管轄。
上午12時左右,旁聽人員開始退庭。李敏的家屬『低頭』走在旁聽人員隊伍的最後。在筆者的再三追問下,其最終透漏了審判結果。對於媒體記者提出的『對該判決是否滿意』、『還會不會選擇上訴』等問題,該家屬沒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