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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住酒店,將車輛停放在酒店門前的公共免費停車場內,不料兩個反光鏡失竊。車主叢先生認為酒店未履行看護之責,索賠1.7萬元。近日,閔行區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請。
今年6月10日晚,叢先生花費508元入住亞世都酒店,並將寶馬轎車停放在酒店門前免費停車場內。次日上午,叢先生退房後來到停車場,發現寶馬車左右兩側反光鏡不見了。他不得不到汽配公司補裝了反光鏡,共花費1.7萬元。叢先生認為,自己入住亞世都酒店,將車輛停放在酒店門前所設停車場,酒店應履行看護義務,故起訴要求酒店賠償損失1.7萬元。
法院認為,叢先生與酒店形成以住宿為內容的旅店服務合同關系。酒店方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應與酒店等級及收費標准相一致。叢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住宿費中包含看管車輛費用,住宿合同並未產生保管車輛的附隨義務。叢先生入住酒店後,也未明確表示將車輛交由酒店管理,因此雙方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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