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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28日訊
省高院最新出臺《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乾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統一我省交通肇事刑事案審理尺度。27日,桐鄉法院根據省高院《意見》,判出當地『第一案』。
今年6月1日凌晨,歸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桐鄉洲泉至晚村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中欣化纖廠附近,與行人邵某相撞,因一時害怕,歸某駕車逃逸。而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桐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歸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桐鄉檢察院指控,歸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後逃逸,其行為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歸某違法駕車,造成一起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又在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其交代態度較好,與死者家屬間的民事賠償問題已妥善解決,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後,犯交通肇事罪的歸某,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
『這樣的交通肇事案,放在以前,極其可能被判緩刑,不過,放在現在,抱有這樣想法的肇事者,還是趁早打消念頭,因為按照《意見》規定,致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後逃逸的,一律不適用緩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在以往的判決中,判處緩刑的幾率相當大。為嚴厲打擊重大惡性交通肇事行為,最近,省高院出臺了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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