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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8月28日消息:值全國上下嚴打酒後駕車行爲之時,廣受關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駛牌照爲浙A892E9的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車,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時,由於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車頭保險槓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穿馬路的馬芳芳,致其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鑑定,事發時魏志剛的行車速度爲每小時74-83公里之間,而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爲每小時60公里。同時,魏志剛血液中乙醇含量爲0.36毫克/毫升,屬酒後駕車,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害人馬芳芳由於沒有按照規定走人行橫道線,負次要責任。
庭審還查明,案發後魏志剛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魏志剛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63.8萬元。庭審中,被告人魏志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馬芳芳親屬表示歉意,對自己的行爲表示悔恨,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認爲,被告人魏志剛的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酒後超速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社會影響惡劣。鑑於被告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且其親屬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害人家屬主動懇請法院對其從寬處理,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