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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30日訊
溫州市鹿城區蓮池街道的王某夫婦非法生育了第二胎,鹿城區計生局對其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109.58萬元的處罰決定。該夫婦認為鹿城區計生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有誤,將該局告上法庭。日前,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該處罰決定。
超生一女罰款109萬餘元2004年4月28日,王某夫婦在溫州市第三醫院生下第二胎:一個女兒。2007年4月25日,鹿城區計生局接到舉報後,通過調查取證,查實王某夫婦多生這一胎不符合法定條件。在2008年6月,該局發出了《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向王某夫婦征收社會撫養費86萬元,但王某夫婦並未上繳這筆款項。2009年1月25日,該局再次作出處罰決定,向王某夫婦征收社會撫養費109.58萬元。
不存在二次罰款情況王某夫婦說,2003年到2005年,他們在廣東省大埔縣做生意,屬於當地流動人口。後來,當地計生局發現了他們的二胎生育行為,並在2007年10月8日對他們作出繳納社會撫養費6.485萬元的處罰決定。王某夫婦已全額繳納了這筆罰款,並將他們計劃外生育的女兒落戶在大埔縣。
王某夫婦認為,他們屬於『農轉城』人員,應該按農村居民生育政策執行,鹿城區計生局不具備作出征收撫養費的行政主體資格,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標准錯誤,依據不足。
鹿城區計生局則認為,王某夫婦的居住地、戶籍地、二胎生育行為發生地,均在鹿城區,大埔縣計生局的處罰決定存在程序違法、適用條文有誤等情況,已於2008年8月撤銷,所以不存在『同一事實被二次征收』。
罰款百萬元有據可依
王某的妻子黃某1996年5月遷徙到溫州蓮池街道三牌坊,為非農戶口。王某1992年已轉為居民戶口,不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農轉城』人員生育政策的適用條件,也不適用《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農村居民生育政策計算社會撫養費的規定。
鹿城計生局經過調查證實,王某夫婦在市區的兩家酒店2003年取得的稅後經營所得為76萬餘元,按相關條例規定,可以征收百萬社會撫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以上各項情況屬實,根據有關法律,鹿城區計生局作出的征收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因此,維持鹿城區計生局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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