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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老虎”的男青年只某,半年內兩次酒後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公訴機關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昨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只某因身材魁梧被身邊的人以綽號“老虎”相稱。昨日開庭時,只某表情自然,沒有絲毫慌亂。身高接近1.8米的他與“老虎”的形象非常吻合,但其雙手上的一副手銬格外顯眼。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指控,2008年12月,只某與他人在紅橋區羊上樹飯店內聚會,席間只某與男青年曲某發生爭執。只某手執酒瓶砸向曲某頭部,曲某被打後頭部流血倒地。只某繼續與另外兩人對曲某進行毆打,之後三人離開飯店。隨後,曲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爲重傷。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只某與他人飲酒後路過花園時,用鐵板凳擊打村民張某某的頭部,致其倒地,造成張某某輕傷。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只某低頭不語,停留了片刻後擡起頭表示認罪。“老虎”沒有辯護人,他自己辯稱,在與曲某吃飯時聽到曲某罵街,才與他發生爭執。而打張某某是因對方罵自己文身。然而,“老虎”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辯護意見。庭審中,公訴機關還指出,只某曾犯有強姦罪並被處以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滿5年內再犯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理。聽到這兒,一直表現得異常冷靜的“老虎”身子微微傾斜了一下,略帶緊張。
只某還辯解,兩次故意傷害他人都是在自己大量飲酒以後,對當時的情況並不是很清楚。對於兩名受害人的損失,自己雖然願意賠償,但因沒有職業而沒有償還能力。“老虎”還強調,自己生活在單親家庭中,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能夠從輕判罰。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涉案人均系化名)記者王強通訊員鄭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