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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原來沒有通道,法院也可以設置一個”
劉唐春佔了應美娟的地,提供的是一份和於望盛簽訂的《有關通道的公用協議》(以下稱《協議》),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在當年的評估報告、拍賣文件的注意事項、拍賣成交確認書裏都有“電子化工公司有通行權”,並有手寫小字的平面圖附件。
然而,在2007年的台州中院拍賣委託書、民事裁定書以及292號案執行卷正卷,卻沒有“通行權”的表述。土地證原件上也沒有。
到底有沒有通道?事情變得撲朔迷離。
中國青年報記者接到的舉報材料顯示,2008年9月17日,代替李從方執行的法官龐威在電話裏說,《協議》是2008年交到他這裏的。
該房產2005年2月已經查封,依法應不能交易。怎麼會有這份《協議》?《協議》怎麼能通過審查?
記者拿到的有關錄音資料顯示,面對以上問題,龐威一陣沉默,突然說:“我手機沒電了。”
“你爲什麼要收了這份東西?”
龐威重複說:“我手機沒電了。”
今年9月,應美娟向台州市路橋區法院提起物權糾紛訴訟,在開庭前一天,突然有了出人意料的轉機。
10月14日,於望盛打電話給應美娟,提出把與劉唐春簽訂的內部通行權協議賣給應美娟。
在這落款2008年6月8日的“祕密協議”上,劉唐春寫道:“於望盛先生:我們定的有關通道公用協議已得到李尖定的認可,付以實施並落實到土地證、房證中後,我把所有的通道使用費貳拾捌萬元付給你。在辦證過程中,你有義務協助。”
當9月15日,李尖定夫妻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出具“祕密協議”,劉唐春當庭承認真實,並公開說,《協議》“是在法院寫的,法官叫我將意思表達清楚”。
“你寫的時候,李從方法官是否在場?”代理律師問。
劉唐春回答:“在場。”
於望盛也證實,是法官李從方建議他們,在2008年假造了那張所謂“2005年”的《協議》。
“本身通道是不存在的,只是在拍賣過程中需要一個通道。”台州中院司法鑑定處朱堅法官對應美娟說。他負責委託評估機構。
“我完全可以這樣解釋:就算在拍賣前沒有通道,就算包括土地證上也沒有通道,我們法院在處置的過程中,完全可以設置一個。”朱堅法官說。
當時承拍的拍賣公司負責人嚮應美娟證實,法院只提供了房產證的複印件,沒有土地證原件,“我們就按照法院提供的資料拍賣,沒調查覈對。”
當時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也聲明,他們沒有見過任何通行權協議。
法院執行局這麼做,究竟有什麼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