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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和法院四六分成”
在2007年拍賣落定後,應美娟無意中問拍賣公司的經辦負責人:“你們這賺錢好輕鬆啊,一錘子敲下去,就十三四萬收進來啊。”
她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回答:“哪裏能有十三四萬,法院還要拿走的啊。”
“法院要拿?拿多少?”對方回答:“那至少四成的咯。”
舉報人提供的錄音資料中,台州中院執行庭龐威法官也曾承認這一點。
“這個嘛……有些拍賣行,爲了進到我們這個系統裏面,他就要拿出一部分鈔票。這是正常的。拍賣行把他自己應得的一部分拿出給法院,跟別人一點也沒關係的。”龐法官說。
這位在執行庭任職多年的法官也透露,四六分成是法院統一的。“只要進入我法院拍賣系統裏面的拍賣行,都是這樣的。”
龐法官透露,台州中院應有相關文件,“沒有文件怎麼操作啊?沒有文件哪裏有膽收啊?這肯定都是院裏面的鈔票啊。這兩年沒有了,之前是有的。”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2005年臺州中院拍賣的一份案卷中見到,《執行和解協議書》寫明拍賣款中應支出“拍賣佣金、評估費及公告費178500元”。
案卷中,一張十分規範的《台州中院執行局委託評估、拍賣費用結算審批單》,各項評估、公告、拍賣機構費用“共166428元”,下面有一條計算公式,白紙黑字明明白白打印着上述款項要“×60%”,再加上“兩稅”,再減去“已向買受人收取3%”,法院支出的評估拍賣公告佣金一下縮水成了“111929元”。
這兩者的差價是66571元。
《審批單》上小字寫着:“中院66571元。”
記者也覈對了卷宗中各機構開具的發票,差價也正與法院收取的66571元相吻合。
該《審批單》上依次有執行局法官李士平、棟紅兵的簽字。最下面,是台州中院執行局局長鍾普林的簽字。
能夠進入法院拍賣機構名錄的拍賣公司,都少不了這樣的分成默契。這些錢哪裏去了?面對這“四六分成”的舉報,法院是什麼說法?
9月8日,記者來到台州中院,說明想採訪“四六分成”一事。門口工作人員撥打各副院長和執行局正副局長電話,均回答“電話沒人接,領導可能去開會了”。
記者找到了執行庭副庭長汪勇鋼。汪副庭長說:“你帶具體材料了嗎?我沒看到證據材料,不瞭解具體情況,沒辦法回答。”
晚上10時,記者致電執行局局長鍾普林,說明想了解“四六分成”是否存在。這位曾在法院案卷《審批單》上籤下名字的執行局一把手,只回答說:“哦,這個你去找辦公室吧。我們這是辦公室回答的,好吧。”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五個嚴禁”中有這樣一條:“嚴禁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