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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天津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爲,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國土房管局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將於12月1日起執行。
新《辦法》規定了適用範圍,明確了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推出了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可以採取“菜單式”選擇的模式,重申了普通住宅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的概念和確定方式。
與此同時,爲緩解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成本逐年上升的壓力,本着既合理補償企業成本,又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適當調整了各等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調整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仍分爲四個等級,各等級中準價格分別爲每月每建築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以中準價格爲基礎,上下浮動20%的政策不變。
新《辦法》和《標準》實施後,確定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並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新建和原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新《辦法》和《標準》的規定,協商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新《辦法》和《標準》實施前,已成立業主大會且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區,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按照新《辦法》和《標準》的規定,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也可以繼續執行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待合同到期後,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新《辦法》和《標準》規定,協商確定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新《辦法》和《標準》實施前,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仍按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執行。成立業主大會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新《辦法》和《標準》規定,協商確定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自行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廉租住房小區、整修後實施物業管理的舊樓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暫不做調整,仍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