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集團老總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公款1億元為他人注冊公司使用。鑒於該老總挪用的公款已全部歸還,且在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日前,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1997年7月至2003年12月間,岳某擔任本市一家集團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在此期間,岳某經人介紹,與一家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某相識。2000年4月,蔣某向岳某表示其准備成立私營性質的投資公司,需資金1億元用於工商登記注冊,並提出讓岳某在其集團予以解決,岳某即擅自應允。當月25日,岳某利用職權,責成集團財務部門,在蔣某提供的銀行開戶相關手續上加蓋集團公章,使該集團在某銀行河北支行開立了賬戶。當日,岳某又利用職權,責成財務部門人員,以集團與蔣某的公司業務用款的名義,從上述新立的賬戶內開具單張金額為5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20張,共計1億元交給蔣某。翌日,蔣某委派其財務人員持上述承兌匯票,到其公司在上述支行的賬戶辦理貼現承兌手續,並將貼現的1億元,分別劃給蔣某個人賬戶名下2800萬元、蔣某之夫董某個人賬戶名下2600萬元以及蔣某夫婦的朋友王某某個人賬戶名下1800萬元、王某個人賬戶名下1800萬元、王國某個人賬戶名下1000萬元,使上述五個自然人在成立投資公司時,用上述資金作為個人股份投資注冊驗資。2000年4月27日,蔣某在辦完投資公司注冊成立事宜後,將上述1億元資金全部歸還岳某所在集團。今年4月,岳某被依法逮捕。(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