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工人日報》報道,一位全國人大代表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名為『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的提案。他說:『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
這位代表敢言人所不敢言,敢向大家都已習以為常的潛規則開炮,其懮國懮民之心與過人的勇氣,都讓人敬服。他提請設立的『揮霍浪費罪』這一罪名,也早已有人提出過。只是我在剛聽到這一頗具中國特色的准罪名時,不知怎麼地感覺有點搞笑。
一是一旦這個新罪名成立,想象中的景象超乎尋常,讓我笑不自抑。一官員入獄,旁有一獄友問他:『哥們怎麼進來的?』答曰:『揮霍浪費。』這已讓我覺得好笑了。而更讓我覺得好笑的是,公款吃喝雖沒權威確切統計,但說每年至少吃掉一個三峽工程大概沒人會有意見的,照此推想,一旦『揮霍浪費罪』判決下去,估計監獄的走廊都要讓數不勝數的原公務員打地鋪服刑了。
二是這個創新罪名之『名』不副『實』出乎我的意料。若是一個平民富翁,他再怎麼『揮霍浪費』也與人無涉,至多受道德譴責。但若一個官員一頓小聚就吃掉一萬元,也只以『揮霍浪費』論處,似乎有小詞大用之嫌,因為雖則『公款』似乎轉換成了魚翅燕窩之類具體的物,但給他買單的是納稅人,還是百姓的血汗錢,其本質就是貪污。以『揮霍浪費』論罰似不當其罪。比如2006年海南省臨高縣市政管理局局長鄧善紅兩年公款吃喝66萬元,最後是以盜取國庫資金罪被處罰的。今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時,對他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餘元,也全額認定為貪污款。所以,對公款吃喝原本不用再設立什麼『揮霍浪費罪』,如果真的下決心治理公款吃喝,現成就有『貪污罪』,何必疊床架屋呢。
若要從根子上管住公款吃喝,一是政務要真正公開透明,把每個官員的每次『公款吃喝』都公之於眾,讓納稅人監督,還權於民;二是治亂象用重典,以貪污論罪,治一批『蛀蟲』以儆效尤;三是要自上而下肅清吏治,以免上行下效。世上無難事,只怕下決心,不能再讓飯店酒館成為國庫中無底的老鼠洞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