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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11月22日《工人日報》)
從道德層面上看,公款吃喝禍國殃民,民眾大多對其深惡痛絕;從完善法律制度的層面來說,將公款吃喝納入刑法規制范圍,無疑是對此前相關制度缺失的一種亡羊補牢。但從目前各方面的情況來看,設立『揮霍浪費罪』只怕並不足以讓公款吃喝之風就此剎住,因為這一立法本身還面臨著一些現實的困境。
首先,在公款吃喝入罪之前,首先必然需要對不同級別、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政府官員的職務消費情況,進行一個相對更為細致、具體的界定。雖然如今各級政府正在進一步細化各級官員的職務消費標准,但究竟什麼樣的標准纔是合理、科學的,纔不會淪為一種新的官員福利,必然需要一個相對長期的制度設計與試錯過程。
其次,公款吃喝入罪之後,只怕難免會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遭遇一些架空與抵制性的因素。實際上,我國是一個非常講究人情關系與靈活變通的國家,有著諸多根深蒂固的官場『潛規則』。尤其是一些地方基層官員,更是在應對、規避法律制度方面積累了諸多豐富的經驗。比如,此前很多地方就大量出現過用烏龜王八湯和雞鴨魚肉一盆裝等方式,硬生生地把此前各地硬性規定的『四菜一湯』的招待標准給架空了。在如今各級財政預算普遍不夠精確不夠嚴格的現實背景下,只怕難免會出現法律制度繼續被架空與虛設化的危險。
從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將公款吃喝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固然能積極清除公款吃喝不是犯罪的觀念誤區,但如果不能盡快完善政府財政預算、公務消費與接待標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如果不能將公務消費置於陽光之下,充分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如果不能加強日常的執法監督,那麼,公款吃喝的勢頭,只怕依然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江子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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