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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浙江)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黨委書記趙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11月22日《工人日報》)
揮霍浪費之風,多年來愈刮愈烈。道德言禁基本無效,轉而訴求刑律也不失為一條路徑。只是,此路通與不通,還得深入討論。
按照趙林中代表的舉例,他所認定的『揮霍浪費』實則指向的是公務接待。如上級來人檢查考核,要吃吃喝喝搞好接待;向領導請示匯報工作,要吃吃喝喝聊表敬意;到上級爭取項目資金,要吃吃喝喝搞好協調;兄弟單位交流學習,要吃吃喝喝盡地主之誼;出門在外招商引資,要吃吃喝喝表現誠意。
但這林林總總的『公務吃喝請送』已是官場潛規則。在財政預算的口子對這種『揮霍浪費』還是敞開著的當下,將公務吃喝中的揮霍浪費歸入刑責,將不可避免地遇上執行難。一個司法上的技術難題在於,人大代表明知財政預算中公務消費的比例過高,卻仍然投了贊成票,這是不是『揮霍浪費罪』的『共犯』?若在公務消費的源頭——財政預算上就卡嚴實了,又何來如此之多的『公務吃喝請送』潛規則。
因而,遏制公務消費中的『揮霍浪費』其實並不在罪刑的嚴厲,而在制度的嚴密。若能以更細化的制度改變現實中的『行政約束預算』,轉而實現『預算約束行政』,官方想『揮霍浪費』也沒了資本。這就是制度的力量——壞的制度能讓好人也做壞事,好的制度卻能讓壞人也做不了壞事。
當然,與此相伴生的,還應包括公權力向私權利的開放。只有民眾來監督人大代表,進而監督政府,纔能確保預算制度的民生含量。若人大代表實則被異化為官員代表,自然樂於為自己將來能夠『揮霍浪費』留下伏筆。預算不能約束行政,正在於人大代表官員化和官員代表在投票中的自身利益化。
公務接待中的揮霍浪費實質上是財政預算制度問題,但公款私用卻是現實的刑事司法問題。揮霍浪費更經常出現在假公濟私的私人請吃公款埋單上。這種公款私用,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入罪』的障礙。依刑法第38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動用公款吃喝,當然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不論是公款,還是用公款購買的『吃喝消費』,當然也是『公共財物』。以公務之名實私人吃喝玩樂之實,符合『騙取』的特征,若不以公務之名而動用公款吃喝,則是赤裸裸的『侵吞』。在主觀上,享用『公款吃喝』的官員只是故意,至少——誰聽說過『過失公款請吃請喝』的例證?
不過,相比起還在建議之中的『揮霍浪費罪』來說,對現實中正在頻頻發生的『貪污罪』,當是檢察機關更為緊迫的現實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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