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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更半夜大貨車剮碰公路上一條光纜,進而損毀與光纜連接的新建民房。雙方協商『私了』賠償修房錢後,掏錢的大貨車方反悔,以並非貨車『超高』而是光纜『超低』為由,起訴房主和光纜所屬單位,要求返還修房費。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私了』協議有效,駁回其請求。
掛破房屋『私了』反悔
被告李先生家住本市薊縣出頭嶺鎮,原有一條所屬某通訊公司的光纜從其住房上空『路過』,延伸至馬路對面。2008年秋,李先生拆改舊房並降低光纜高度,光纜從其翻建後的新房房檐穿過,光纜線也從房內通過。
2009年4月中旬一日深夜,一輛大貨車過馬路時剮碰到光纜。李先生新建房房檐和外牆交接處,在強大外力下受損,當場就破出個大洞。之後李先生與僱傭貨車的同鎮村民劉先生協商『私了』,劉先生賠付1萬塊錢。
2009年6月,劉先生認為自己賠錢修房這事上吃虧,反悔想要回這1萬塊,於是將李先生和某通訊公司告上法庭。劉先生認為,事生起因就是李先生違法,私自強行降低光纜高度,進而給大貨車通行造成危險,而其又自稱降低電纜高度經某通訊公司允許。因此2被告應返還他這1萬塊錢,並賠償交通費1000元。
庭審中,某通訊公司辯稱從來沒有允許他人降低線纜高度。李先生則稱所涉光纜是通過該通訊公司同意並經該公司處理,且經相關部門測量,降低後的光纜線高度仍符合規定標准。李先生認為,禍起就是劉先生僱傭的車輛嚴重超高,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雙方已經協商自願『私了』,那劉先生反悔就是不符合民間協議撤銷規定的。
因未報警『私了』有效
薊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僱傭貨車刮碰光纜造成李先生房屋受損,事故發生後,劉先生若認為李先生要求房屋損失費有脅迫等非法或不當行為,應當即或事後及時報警。但因其未報警,故對事發現場事故責任是線纜高度不合規定還是貨車超高,以及房屋受損情況均已無法查明。
法院認為,劉先生給李先生房屋維修費1萬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民事法律行為如非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判決駁回劉先生訴訟請求。一審後,劉先生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亦認定『私了』協議合法有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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