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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獲悉,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本市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下發最新通知。
通知中指出,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價款時,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應同時符合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即: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購買首套住房,所購住房面積低於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組合貸款總額度不高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面積大於144平方米的,組合貸款總額度不高於住房價款的70%。
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指已通過貸款購買住房,包括已還清貸款,下同),家庭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2008年為28.53平方米),且所購住房面積低於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組合貸款總額度不高於住房價款的80%;其他情況下購買第二套住房,組合貸款總額度不高於住房價款的60%。
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仍按《貸款辦法》執行。該通知即日起執行,2014年11月15日止。(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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