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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擬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工作展開
拆遷糾紛推動『違憲審查』之路?
據中國廣播網消息: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國務院正在准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而北大法學院教授沈巋也證實了這一說法。
『唐福珍以生命推動中國的法制向前進一步!』這是網友們含著眼淚的吶喊。
條例與法的對峙
拆遷,本是為了讓城市建設更美好,卻屢屢成為一個浸透了血淚抗爭的詞語。結局或喜或悲,但最終房子都會被拆。
在上海,被拆遷女住戶潘蓉手持自制燃燒瓶阻擋掘進的挖土機;在貴陽,無奈的被拆遷居民用40多個液化氣罐堵路討要說法;在昆明,因為拆遷一個大型集貿市場,上千商戶上街抗議……
在巨大利益驅動下,拆遷方有恃無恐。他們所依據的正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該條例是違反憲法的,所以該法自動失效,這是常識。既然是非法的,何來暴力抗法之有?』網友們追問。
唐福珍事件發生後,多名學者借此事件開始了一波推動審查違憲法規條例的努力。
12月7日,北大法學院教授沈巋聯合北大4位教授,以公民名義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止或修改《拆遷條例》相關條款。
其實,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爭論由來已久。
在保障公民私有財產方面,不缺乏法律保障。上有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中有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都處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位。
在拆與被拆的對峙中,雙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對峙。拆遷方所依據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苦苦支橕的『釘子戶』,則拿著《物權法》與政府官員爭辯論理。
2004年修改憲法時,就加強了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保護性規定。
在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通過之初,也同步啟動了包括『條例』在內的配套法規的修訂,但由於地方政府的反對等種種原因,修訂了兩年多至今沒有完成。
也因為沒有理順法律條例上的規定,2007年重慶最牛『釘子戶』吳萍的成功個案,雖被寄予厚望———『一個偉大的標志性事件』,亦未能被後來者復制。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指出,拆遷糾紛的癥結在於:『私產不但應受憲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而且這些憲法和法律原則更應被行政法規貫徹。』
推動違憲審查之路?
在社會公共事件推動制度改進的進程中,繞不開的是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人們希望,像孫志剛之死推動《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除一樣,唐福珍之死能夠推動廢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3年孫志剛案發生後,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博士許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當時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審查。
最終,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第381號令廢除《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個事件的意義之大,使得事隔多年,人們依然經常提起。
200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成立,並負責對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進行先期研究,確認是否進入啟動程序,然後交由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是審查法規備案、下位法與上位法(尤其是憲法)的衝突和抵觸的專門機構。
有了孫志剛事件的先例,又有了專門的法規違憲審查通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廢改是否能夠順利一些?
國務院擬修改拆遷條例的消息讓人們重新燃起了希望。但其中的艱辛也應該在預料之中。
細心的網友發現,鳳凰網首頁重點推薦的有關『國務院擬修改拆遷條例』的消息,在昨天下午相關頁面已被刪除。而各家網站的轉載源中國廣播網,滾動新聞頁面上也已經找不到相關消息。
●鏈接
4教授總結:
《拆遷條例》與法律三方面衝突
衝突1
依據憲法和法律,補償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征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衝突2
征收、補償主體應是國家,征收補償法律關系應是行政法律關系,但《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系界定成民事法律關系。
衝突3
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征收,而《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南方日報記者徐劍橋 實習生李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