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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對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作出解釋,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為了便於管理和堵塞漏洞,稅務部門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憑據,否則不允許扣除。
市地方稅務局有關人士介紹,目前,本市個人將所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賺取租金差價的納稅人在逐年增加。而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納稅人所支付租金是否允許在稅前扣除並不明確。此次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明確規定,不僅規范了稅收政策,也減輕了個人承租房屋再行轉租的稅負,同時規范了稅收管理,減少了稅收流失。
市地方稅務局關人士表示,這項政策對納稅人而言,是一個利好。為了便於政策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對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同時作了調整:在計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首先扣除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其次扣除個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再次扣除由納稅人負擔的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經上述減除後確定的個人所得稅額再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即4000元以內減去800元扣除費用,4000以上則減去20%,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暫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通訊員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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