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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出現錯誤,一名男職工被廠方扣了工資。該職工認為,廠方在未確定損失的情況下做出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要求返還工資。令人矚目的是,該職工還提出,自己工作滿1年,但單位未安排休年假,所以要求單位給付其『未休年假工作日的工資報酬』。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這起本市首例帶薪年假糾紛做出判決,判令廠方支付該職工『未休年假工作日』300%的工資報酬。
男青年小陳(化名)於2007年5月來到一家印刷廠工作,崗位為印前設計制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年底,小陳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失誤,廠方認為,小陳的工作失誤給廠方造成經濟損失,於是根據單位規定,在小陳的工資中扣除2000元。
由於不滿廠方做法,小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廠方歸還其2000元工資。小陳還表示,自己在印刷廠工作已滿1年,但單位未安排其帶薪休年假,因此要求單位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
仲裁部門經審理,裁決廠方一次性返還小陳2000元工資及『未帶薪休假的工資報酬870餘元』。裁決後,印刷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廠方不應返還小陳2000元工資和帶薪年假工資870餘元。
廠方代理人表示,小陳已在2008年2月帶薪休假5天,所以請求法院判如所請。但小陳反駁,至2008年5月,其在印刷廠工作纔滿1年,廠方卻說他在2008年2月就休過帶薪年假,這不符合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廠方在未確定損失數額等情況下,暫扣其2000元工資,沒有法律依據。印刷廠在小陳工作滿1年後,未安排其帶薪休假,應支付小陳5天日工資300%的工資報酬。綜上,法院支持了小陳的請求,駁回了廠方的訴訟。(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永梅)
工作一年就可休年假
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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