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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河南農民胥敬祥蒙冤入獄13年被無罪釋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錯捕錯判為由,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鹿邑縣人民法院、鹿邑縣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
由於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沒有作出賠償決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賠償其因錯捕錯判被羈押的賠償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標准)、精神撫慰金130000元、被羈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療費130000元。
今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查明事實後作出賠償決定:胥敬祥因錯捕錯判被羈押,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基於胥敬祥錯捕錯判被羈押4732天的事實,賠償委員會認為:應按2008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11.99元)標准計算,賠償金共計529936.68元,由三義務賠償機關共同賠償。
賠償委員會在賠償決定書中稱,『胥敬祥提出身體疾病是由羈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關的有效證據,其請求賠償治療費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該項請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新聞回顧:河南村民遭錯判蒙冤13年 今出獄已申請國家賠償2005年3月15日晚8時,河南省檢察院和鹿邑縣檢察院的檢察官來到位於開封的河南省第一監獄,向在此服了13年刑的胥敬祥宣布:由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機關決定對他不予起訴。緊接著,監獄宣布無罪釋放胥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