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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男子肖志軍因為拒絕簽字同意醫院進行剖腹產手術,其懷孕的妻子李麗雲最終因重癥肺炎導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屍兩命。

李麗雲的母親李小娥多次用包和礦泉水瓶猛打女婿肖志軍。
我一定要為死去的女兒討回公道!
——『丈夫拒簽字致孕婦死亡案』孕婦母親李小娥
兩年前,孕婦李麗雲因患『感冒』到北京市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就診,最終死在婦產科病房。她的父母認定醫院有責,告上法庭索賠121萬元。昨天下午,朝陽法院判決朝陽醫院給付10萬元經濟補償。
昨天下午1時30分,李小娥夫婦來到朝陽法院5層第25法庭,聽候他們等待近兩年的判決結果。法庭認定的事實是,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時50分,李麗雲因咳嗽、呼吸困難等癥狀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就診,被初步診斷為『重癥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兩個小時後,因李麗雲病情危重,手術室准備隨時手術,數次催促肖志軍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未果。晚上7時30分,李麗雲被宣告臨床死亡。
法庭采信了司法鑒定結論,認定李麗雲屬於死亡率極高的危重病人,朝陽醫院將她收住婦產科,擬在合適時機采取終止妊娠的決定無不當。盡管醫院存在動脈血氣分析不夠及時等不足,對於搶救有一定不利影響,但與李麗雲的死沒有明確因果關系。
『因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後果沒有因果關系,故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官宣讀判決書說,因為朝陽醫院願意給李麗雲家屬經濟幫助,法院認定可給付適當經濟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朝陽醫院支付李小娥夫婦10萬元,駁回其他訴求,鑒定費2萬元由朝陽醫院承擔。本應由李小娥夫婦承擔的案件受理費1.6萬餘元,法院認定他們經濟困難,准許免交。
醫院為何無責?
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李麗雲死亡的後果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侵權
醫院為何補償?
醫院表示願意給予李麗雲家屬經濟幫助,法院又考慮了本案的實際情況
三方聲音
法院丈夫不配合是死因之一
判決書特別說明,李麗雲入院時自身病情危重,其依從性較差,朝陽醫院履行了醫療方面法律法規的要求,但患方肖志軍卻不予配合,這些因素都是造成李麗雲死亡的原因。
醫院給10萬出於人道主義
朝陽醫院表示,院方考慮到李麗雲家屬痛失親人、家境困難,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關懷,在醫院無責的情況下願意給予李小娥夫婦人道主義關懷幫助金10萬元。醫院強調,希望醫院的善意、醫務人員的善良能夠得到理解和尊重。
家屬沒討回公道一定會上訴
宣判完畢,李小娥已泣不成聲,她認為李麗雲死得冤枉,自己沒能為女兒討回公道。她表示,一定要為死去的女兒討個公道,『一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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