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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醫療糾紛處置機制』被列入市政府2009年20項民心工程。
本市於今年2月1日在全國成立首個省市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率達85%,協議履行率100%。
與2008年同期相比,全市35所三級醫院今年2-11月的醫療糾紛總體數量下降69.2%。
如何妥善、公正地處理好醫療糾紛,確保患者、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構建和諧天津的重要組成部分。
今年年初,天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實施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隨著該《辦法》的實施,本市在全國率先建立起由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的新機制,該機制呈現五大亮點,在保障本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等方面顯現出重要作用,實施10個月來,本市醫療糾紛下降近7成。
亮點一:
第三方『把脈』醫療糾紛
今年2月1日,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掛牌成立。該委員會隸屬市人民調解員協會,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導,其設立及組成人員依法向市司法局備案,由具有臨床醫學、藥學、法學等方面資質的人員組成,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對於患者和醫院來說是純粹的『第三方』。該調解委員會免費為雙方調解,費用由市財政支出。
市司法局基層處處長杜軍說,過去,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私了』,即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官了』,即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三是『官司了』,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成功率很低,而相當多的患者一方認為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就如同『父子』,不具有中立性,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解決方案也缺乏認可度。可一旦走訴訟途徑,又太耗時耗精力。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患者一方就采取了不滿意就鬧醫院的方式,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後,在醫患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下受理醫療糾紛。先查清事實、再分清責任、然後依法確定理賠數額,既保證了患方在信息嚴重不對稱情況下獲得合理賠償,也保證了醫方在無過錯情況下不予賠償,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亮點二:
引入醫療責任保險理賠
按照《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本市引入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新機制。參保醫院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負責,這不僅是對處理醫療糾紛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分擔機制,也是確保患者及時合理拿到賠償金的有力保障。從今年2月1日起,本市35家三級醫院已經參保,本市將在二級以上醫院中全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願參加。
醫患雙方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後,由調解委員會出具醫療糾紛調解書,承保公司將依據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理賠。對於賠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保險公司在三日內辦結;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五日內辦結;30萬元以上的,七日內辦結。保險公司拖延賠付的,患者或患者家屬可以向天津市保監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將對保險公司依法予以處罰。
亮點三:
處理醫療糾紛方便快捷
按照《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索賠金額低於1萬元的,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索賠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無權自行解決,必須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醫患雙方自行解決,將對醫療機構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並追究醫院法人責任。
受理後,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根據需要還可以指定若乾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醫調委予以調換。醫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聘請律師參加調解。這些方式體現了調解的公平和公正,比較容易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結果,並得到遵行。按照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調解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調結,這保證了方便快捷的處理糾紛。
亮點四:
組建專業化調解隊伍
醫療糾紛調解包括10個流程,即:接待諮詢、決定受理、告知受理、初次調解、調查核實、認定責任、協商賠償、達成和解、調解終止、回訪結案。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擁有調解員12人,其中7人為衛生、政法系統退休同志,具有豐富的臨床醫學、法學知識和處置醫療糾紛的工作經驗;5人為法律或醫事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此外,還聘請了136名醫學專家、10名司法鑒定人、10名律師、9名優秀人民調解員組成醫療糾紛專家諮詢委員會,對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把脈問診』。
亮點五:
醫療糾紛處置形成聯動
醫療糾紛處置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妥善處置醫療糾紛需要有關單位的通力協作。本市建立起醫療糾紛調解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監局組成,定期通報分析和研究解決工作運行中的重要事項。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積極化解醫患矛盾糾紛的同時,根據遇到的各種情況及時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市衛生局從醫患矛盾的源頭入手,深入開展專項質量控制檢查和全面質量管理檢查活動,強化了醫院自身管理,規范了醫療行為,提高了醫療質量,有效降低了醫療糾紛發生率。保險機構嚴格按照調解協議書確定的賠償金額,規范理賠時限,確保了患方的合法利益;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處置,避免了『醫鬧』等過激行為,維護了正常的醫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