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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費者劉先生夫妻在天津市河東區人人樂超市購物,結賬後發現購買商品中的5瓶辣醬已經過保質期9個月了,找到超市理論,超市卻不承認是該超市銷售的產品。後經過河東區消費者協會調出當日錄像查看,確為該超市銷售的產品,劉先生獲得200元賠償。
劉先生投訴稱,他們發現在人人樂超市購買的每瓶售價10.5元的5瓶辣醬已經超過保質期時,當日就到服務臺要求解決,可超市工作人員拒不承認劉先生所持辣醬是該超市所售。
河東區消費者協會受理該投訴後,及時約來超市客服經理到消協調解,客服經理拿出一個玻璃瓶包裝的辣醬聲稱:『玻璃瓶包裝的纔是超市銷售的,劉先生所持辣醬是瓷瓶包裝,超市早在2008年8月就不賣瓷瓶的了,兩種包裝的辣醬是同一企業生產,條碼、價格也完全相同。』面對超市人員的說法,劉先生無可奈何。他出示了超市的購物小票,拿出了購買的商品實物,兩者相吻合,至此劉先生已履行舉證責任完畢。
在消協的協調下,雙方約定到超市監控室調看錄像。第二天,消協人員與經營者、消費者共同調取了錄像資料,錄像中清楚地顯示消費者結賬時購買的辣醬是瓷瓶包裝的。此時超市只得『認栽』,賠付消費者200元。(記者梁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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