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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四川省內江發生車禍,致一對父子1死1傷。但死者並非當場死亡,卻被到場的120出具死亡通知書,將其拉到殯儀館冷藏。車禍5小時後其家屬發現親人未死,再次搶救無效纔死亡。內江衛生局長稱其很可能是『被顛簸而導致活過來了』。1月10日,內江市就此召開新聞發布會,回應了有關該事件的各種質疑。(據1月11日《京華時報》報道)
是否當場死亡,需要醫學上的專業認定,要等權威機構的屍檢結果,所以目前我們也不必輕下判斷。問題是,案情之撲朔迷離,起源於現場醫護人員的『專業認定』不讓人感覺專業,所以疑雲驟起。而內江市的新聞發布會,對第一次死亡認定的堅持原判,也讓人感覺並無說服力,並無解釋效力。尤其是針對搶奪屍體一說,發布會上的回應是,這是『依法行政』。
在該新聞發布會上,內江市一名交警負責人表示,這是警察在依法行政,『按照規定,因交通等意外事件死亡,死者屍體必須在有資質的地方進行保存,可以不征得家屬的同意』。我想說明的是,所謂『依法行政』,是行政職權以及執法程序,都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可以找到明文依據,超越法律法規的授權即屬違法。然而,該發布會似未曾提供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說明屍體的處理是在『依法行政』。
筆者查閱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後,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這說得很清楚,要通知死者家屬,但當地警方有通知家屬嗎?張的家屬在醫院一直等待院方搶救,但醫生只是冷冰冰地丟了一句『人走了』,連屍體在哪家屬都不知道。試問,這是不是依法執政?
其實也不必搬法規來說事,僅憑基本的情與理,乃至人道主義精神,我們即可認定當地政府的失職。死者已矣,此時最痛苦的莫過於家屬,但家屬並未得到何種精神撫恤,甚至連處置家人遺體的基本權利都已被間接剝奪。這讓我們不得不聯想前前後後各種交通事故乃至重大安全事故,而且不難從其中找到一個共性:不少地方政府部門總是急急忙忙地處置屍體,急於讓屍體得到盡快火化。隨之而來的遐想是,這是不是想盡快了事?
及時火化,唯一需要考慮的,當是潛在的公共安全、衛生等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並無存在的可能,就應盡力確保家屬處置親人遺體的權利,這不僅是公民權利的一種,也是人道主義精神的基本體現。也許家屬總是會覺得死亡認定有疑點,也許家屬總會『無事生非』,甚至從外人的眼光看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但誰也不可否認家屬有處置親人遺體的權利,政府部門如無必要,不應強制代勞。但從各種事故中的催逼火化現象中,我們似乎很難看到真正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更多是息事寧人的做派,甚至是及時消除事故疑點的考慮。(肖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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