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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後,賣房者後悔了,拒不配合房管部門對房屋進行評估,導致購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買房者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賣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買房者中介損失費8000餘元。
王女士想買一套房子,在2009年5月21日,和賣房人劉某、中介我愛我家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約定:王女士以468000元的價格購買劉某所有的坐落本市河東區的房屋一套,『合同』簽訂當日,王女士給付劉某定金5000元,給付我愛我家公司中介費8360元,餘款中除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的以外由王女士以現金方式交與劉某,具體數額根據王女士申請貸款的條件,由銀行進行審批後確定。同時約定:王女士應於2009年6月15日前籌齊首付款。
可是合同簽訂後,由於劉某不配合驗房,所以未能出具該房屋價格評估報告。1個月後,王女士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劉某出具律師函一份,要求劉某於收到該函後10日內配合評估人員完成房屋價格評估。同時我愛我家也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劉某出具律師函一份,要求劉某於2009年7月3日前,與王女士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及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或於收到該函後3日內以書面告知是否還出售上述房屋、是否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劉某收到兩份律師函,但並未明確表示是否出賣該房,沒按照律師函上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也沒有采用律師函形式通知王女士與我愛我家公司。王女士遂將劉某和我愛我家一並告上法庭。庭審中,王女士表示不再購買訟爭之房,被告劉某表示同意。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後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由於原告的購房款中絕大部分需要以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而原告具體能夠貸款數額的上限,根據金融行業的具體規定:由公積金的實際繳存數額及所購房屋的評估價格來參考確定。因此,對訟爭之房的當時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是確定原告貸款數額的必要條件。
劉某未及時履行合同義務配合完成對該房屋的評估,也沒有以律師函、書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是否履行、何時履行。法院認定,被告劉某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所收受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王女士10000元。
關於王女士主張的返還中介費問題,法院認為,由於造成該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被告劉某的違約行為,而被告我愛我家公司在此過程中已經盡到告知及催促的義務,因此,該中介費8360元應當作為原告實際經濟損失,由被告劉某予以賠償。(記者張敬通訊員王琪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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