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派出所副所長槍殺兩村民
公安部介入調查
1月12日,貴州關嶺自治縣坡貢派鎮,趕場買東西的堯上村吊井組村民郭永華和郭永志被派出所副所長張磊當場擊斃。
案件發生後的19個小時,安順市政府迅速召開了一個沒有任何案件細節的新聞發布會稱,郭永志和郭永華因打架襲警並搶槍被擊斃。
但多名目擊者的言辭與官方的擊斃村民原因截然相反;由於『被殺還背黑鍋』,原本與官方達成協議的死者家屬情緒十分不穩定。對於案件中的眾多疑點,當地警方人士稱,仍在調查。為郭家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徐建國說:『既然現場勘查和案件調查取證工作仍在進行,那麼同時對媒體公布死者"搶奪民警配槍"就有失公允』。陝西資深律師張冬生表示,如死者家屬陳述的郭永志身中兩槍屬實,就存在警方濫用槍支的可能。
14日,年財政收入僅20多萬元的坡貢鎮政府與死者家屬簽《補償協議》,補償70萬元。同時,公安部派員抵達貴州,介入案件調查。
相親不成惹賠償糾紛
處警警察擊斃堂兄弟
官方通報稱,貢派鎮派出所是在接到群眾舉報街上有人打架的報警後,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帶領協勤王道勝趕到現場。
『打架』的雙方是堯上村吊井組44歲的郭永志和33歲的郭永華堂兄弟,與鄰村村民代寸忠和兩個兒子。
『打架』雙方早就認識,代家曾娶了郭家的女子,算起來還有點親戚關系,但因一個女孩,雙方反目:
一個月前,郭永華在凱裡市打工的侄子郭洪松托人向鄰村的小靜提親,在得到小靜應允見面後專程回家,但在兩人相見之後,小靜卻與代家的小兒子小濤私奔。隨後,郭永華出面提出讓代家賠償郭洪松的誤工損失及往返車費等,經過幾番爭吵,郭永華甚至還摔了代家一瓶酒後,1月7日郭家拿到了代家的1360元賠償款。
此事原本已經結束,但5天之後,卻發生了雙方在街頭吵架,並導致郭家兄弟被處警警察張磊當場擊斃的惡性案件。
警察張磊開槍打死兩名村民案,隨著當地人的質疑,諸多疑問開始浮出水面。
襲警搶槍?
當地政府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這起案件是因為郭家兄弟在民警正常執行公務時,暴力襲警並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而在案發後的第一現場當地眾多人圍觀,民眾紛紛詢問目擊者:(死者)是不是同警察打架?『沒有打架!絕對沒有打架!他們的手都沒有接觸到!』目擊者回答得斬釘截鐵。
此外,案發現場的視頻顯示,死者郭永華右手還攥著沒有來得及戴的白色線手套。
4槍還是5槍?
官方的新聞通稿中,沒有對張磊開了幾槍的介紹。目擊者說是開了5槍,第一槍衝天,第二槍打在地下,第三槍打死郭永華,第四槍和第五槍打死郭永志。
但關嶺自治縣公安局梁副局長堅稱,事發時張磊共發射4發子彈,兩次鳴槍警告後,仍然發生繼續『抓扯』,張磊其後兩槍分別射中郭永華和郭永志。對於郭永志身中兩槍,梁說『不可能』。
開槍警察被調查?
開槍打死兩名村民後,張磊走回派出所。官方新聞發布會說,張磊接受調查,檢察機關也介入調查。
但在15日上午11點,記者竟撥通了張磊的手機,『張所長嗎,我這裡有事,要報警。』張磊回答說,『我現在已調離坡貢鎮,你打派出所電話。』並隨口說出了電話號碼。
在一人造成兩起命案後,官方對張磊的如此調查確實令人費解。
為何動用武警?
案發當晚,當地政府曾調集兩車武警和七八輛小車的警方人員堵在前往坡貢鎮的收費站路口的路上。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曾在貴州瓮安事件後指出,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必須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的原則。
死者家屬郭永文稱,在賠償款的談判上,之所以從75萬降到35萬,原因在於他們發現在鎮路口有大批警力,擔心被強行搶走屍體。
媒體記者說,他在案發後第二日前去現場的路上,遇到了上述包括武警在內的警力。
鎮政府為什麼賠款?
兩份蓋有坡貢鎮人民政府公章的《補償協議》顯示,張磊在坡貢街上持槍打死村民郭永華、郭永志,協議一次性賠償兩名死者各35萬元,前提是給3萬元安葬費,其餘32萬要在17日將死者安葬之後纔給。官方簽字人是坡貢鎮鎮長吳昕,在場見證人中有坡貢鎮黨委書記羅興平的簽字。
坡貢鎮黨委書記羅興平16日告訴記者,根據縣政府盡快安葬屍體的要求,鎮裡向縣財政借款70萬元作為賠償款。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機關的賠償費用應由公安機關出面賠償,但在該事件中,當地政府越俎代庖的行為令人不解。
死者家屬情緒穩定?
當事雙方在13日清晨6時,從每個死者75萬的價碼談到每個死者35萬的賠償額後,上午11點,官方就召開新聞發布會蓋棺定論:死者是襲警搶槍被擊斃,死者家屬情緒穩定。
而在當晚,死者家屬聽到死亡原因後,異常憤怒,他們認為,死者是清白的,不能讓死者背黑鍋。
原本打算17日18日兩天安葬死者的計劃也被官方的定論打破,家屬要求,當地政府公開賠禮道歉,查清事實真相,否則將抬棺鳴冤。
連斃兩人合法嗎?
在我國,除軍人和特殊保安以外,警察是唯一合法持有槍支的群體,警察使用槍支時有嚴格的限制。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公安部《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在人群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時。
有資深律師指出,如果郭永志身中兩槍屬實,當事警察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