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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離婚分財產時針對一筆40.58萬元的賣房款發生爭議,這筆錢是賣房所得,但房子在男方父親名下,可是小夫妻自結婚以來,就居住在這套房子裡,那麼這筆錢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夫妻二人為此兩次對簿公堂。一審判決這筆錢是男方父親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得,女方不服上訴,二審改判,房子應視為贈予,賣房款是夫妻共同存款,女方分得15萬餘元。
一審:40.5萬元不是共同財產
小齊和李佳2000年經人介紹確立了戀愛關系,一年後登記結婚,轉年他們有了兒子。2008年,小齊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李佳要求離婚,庭審中,丈夫李佳也表示同意。小齊和李佳婚後居住在李佳父親購買的小五金樓房,後該房以李佳父親的名義還遷至某小區一樓的一套單元房內。2006年8月,李佳的父親將該房屋賣給他人,所得房款40.58萬元以李佳的名字存入銀行,後轉存22.5萬元,並用該房款購買了一輛汽車及基金8萬元。
庭審中,對於其他財產及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沒有異議,而針對小齊要分割40.58萬元購房款,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這筆款項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對小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後,小齊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小齊除了認為40.58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外,同時還認為李佳有婚外情,對婚姻破裂存在過錯,應予不分或少分財產,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律師發現證據造假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佳名下這筆存款的性質。依照《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中一方獲得的贈予應視為對夫妻的共同贈予(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擊水律師事務所王玉榮律師在代理此案時注意到一個細節,男女雙方結婚時居住在李佳父親購買的樓房中,後該房屋通過還遷和出賣所得房款40.58萬元以李佳的名字存在銀行,又轉存22.5萬元並用該房款購買汽車一輛及基金8萬元。在這起離婚訴訟中,這個細節成了整個案件的關鍵。
在李佳提供給一審法院的證據中,有一份李佳父親委托其賣房並代收房款的授權委托書,證明了李佳父親讓李佳代存房款的事實。
二審時,律師經過進一步的調查取證發現,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授權委托書』是偽造的,因為授權委托書簽訂之時,還沒有還遷,不可能產生還遷房的實際房號,而授權委托書中卻寫明了具體的房號,為二審提供了新證據。並且房款的存入時間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是夫妻雙方一同去銀行辦理的。還有汽車和基金8萬元都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審法院基於以上觀點認定了上述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並在判決准予離婚的同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也為小齊分到了共計152500元的財產,從而有力地維護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利。
律師幫辦
避免離婚財產爭議
財產公證最有效
針對此案,擊水律師事務所王玉榮律師提醒說: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時往往涉及對父母購房出資性質的認定,還有一方的父母為了自己的子女多分財產,想方設法幫助隱匿財產,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為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律師給您支招:
首先,最有效的當然是大眾熟知的財產公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其次,也可以選擇律師見證的方式。由律師根據雙方真實意願草擬一份對於某某財產的見證書。
最後,如果家庭成員對於公證、律師見證等有外界因素介入反感頗大,律師還建議您可以提議將財產贈予後輩子女。
總而言之,法律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是合法的,也是正當合理的,是法治社會的趨勢和必然。人無千載好,花難百日紅。明晰財產,相互扶助,愛得會更牢固,婚姻亦會如老酒彌香而持久。
律師答疑
讀者王鎮海先生諮詢:我在天津某產業園區購買了一處工業用房產准備用於軟件開發,准備入住時發現樓上生產傳來的噪音極大,致使我們無法進行辦公和科研,雖與開發商和樓上業主多次協商溝通,均沒有結果,請問我該怎麼辦?
劉金國律師解答:您購買的是工業用房產,雖不是居住使用,但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如果樓上噪音超過國家的有關標准,您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采取減噪措施或停止生產。
讀者王海蓉女士諮詢:用人單位與我簽訂了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請問是否合法。
馬黎律師解答: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讀者陳宇發來短信諮詢:我的父親上個月生病住進了醫院。住院期間,父親在病房裡活動時被暖氣管道絆了一下,導致摔傷,又花了許多醫藥費。這種情況下,我們可否追究醫院的責任?
郭文禮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病人在住院治療期間,醫院對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為病人提供安全的住院環境。醫院如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病人人身損害事實的發生,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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