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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苗先生在其生病期間,單位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苗先生遂上訴,要求單位雙倍賠償損失獲得法院支持。
市民苗先生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6年,苗先生獲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稱,同年因病進入醫療期。2008年2月,苗先生醫療期滿,單位為其延長。2008年9月,苗先生所在單位向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34125元。對此苗先生並不認可。2009年8月,苗先生向本市河北區法院起訴,要求給付注冊安全工程師獎金6000元;雙倍支付賠償金68250元。另查,2007年3月,苗先生單位發布文件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並在公司注冊人員,現崗與執業資格一致的,給予獎金6000元。
法院認為,2008年9月苗先生尚在患病期,其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兩倍經濟補償金),被告單位已支付原告一半賠償金,應補齊其餘部分34125元,並按規定支付原告注冊安全工程師獎金6000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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