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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周能勇到文山義人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義人和公司』)經營的洗浴會所消費,在總臺寄存所帶現金,服務員王光燕出具了保管現金17000元的憑條。第二天早上,王與另一收銀員張某發現只有10700元,但沒及時與周溝通。後來周能勇到收銀臺領取寄存現金時,被告知寄存現金為10700元。後周能勇將義人和公司及當晚當班工作人員王光燕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為原告保管的現金17000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法律後果,義人和公司應承擔向周能勇返還保管現金17000元的民事責任。這是近日雲南省文山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對此案進行了解析。
律師評析會用證據用好證據是關鍵
賈芳律師解析說:本案是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保管合同』一章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存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周某將現金交予義人和公司員工寄存時,周某與義人和公司間已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周某憑收據領取寄存現金時,公司應如數返還給原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與二被告間對寄存現金數量的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證明其交予被告保管的現金數額為17000元,而王光燕給原告開具的保管現金17000元的憑條就是可直接證明保管物性質、數量的證據。對於被告來說,其反駁原告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被告出具了當晚寄存保管物的一段視頻資料。該視頻資料屬視聽證據的一種,僅從視頻中目測寄存現金的體積、數量、張數都不足以認定寄存的現金為10700元,且視頻影像有模糊之處,不足以令人信服。
由於被告義人和公司提供的視頻資料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寄存現金為10700元的事實,因此其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憑條』這一證據,認定原告寄存於被告處的現金為17000元,判令被告公司返還原告現金17000元。
通過本案中對於證據的使用和認定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是非常注重舉證責任的分配及對不同種類證據效力的認定的,會用證據、用好證據有利於更好地認定事實,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答疑
讀者董林麗:我將房子出租給李洪亮,簽了一年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李繼續使用房屋,我每月收租金,但沒再簽訂合同。我想將房屋收回,請問該怎麼做?
王歆怡律師: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232條的規定,您與李洪亮形成了不定期租賃關系,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您需提前通知李洪亮,告知您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給他騰房時間。
讀者吳鵬達:我母親2007年去世,父親去年12月20日去世,二老生前由我們兄妹4人贍養,可父親生前留有遺囑財產全部給大哥,我們還有權分遺產嗎?
任愛卿律師:您父親只有權處分他自己的份額。他在遺囑中無權處分你們應得的母親的遺產份額。你父親的遺產,按照遺囑由你們大哥來繼承。你母親的遺產由你們和父親共同繼承,所以你們有權分得母親遺產份額。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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