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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再婚男子因病亡故後,其再婚前購買的一套商品房成為『導火索』,死者母親、兒子及其繼女等一同將死者的『續弦』告上法庭,三代人打起了官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原告之一的孟老太太已經74歲,其子孟奇系另一原告孟義慶生父。與孟義慶之生母離異後,於1998年6月購買了位於河北區民權門的房屋一套。被告周麗前夫於1997年2月死亡後,於2004年3月和孟奇再婚,被告周麗再婚時有一與前夫所生之女,即本案另一原告劉蘭。
2007年2月25日,孟奇因病死亡,那套房屋成為遺產房。現遺產房由周麗居住,原告孟老太太、孟義慶另居他處。原、被告為繼承問題成訟,原告孟老太太要求依法繼承已故兒子的房屋遺產變現份額,同時強調劉蘭無權主張繼承權;原告孟義慶不同意分割孟奇的遺產;原告劉蘭認為生父已死亡,生母與孟奇結婚後自己就同他們一起居住生活,也是合法繼承人,要求依法繼承孟奇房屋遺產變現份額。被告周麗同意依法繼承孟奇之遺產變現份額。審理中,經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評估部門對標的物的房屋進行了價值估價,其估價結果為23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該套房屋系被繼承人個人再婚前財產,不屬與被告共同所有,因此,不作析產處理。原告孟老太太、孟義慶均系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共同繼承權。原告劉蘭生父死亡,在生母即被告與被繼承人孟奇再婚時尚未成年,仍然在學,受被告監護,故應視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遂依法享有與其他繼承人同等的繼承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判決如下:遺產房歸周麗繼承所有,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周麗一次性給付原告孟老太太、劉蘭遺產房屋份額繼承款各55000元人民幣,給付沒有勞動能力尚未成年自立的原告孟義慶65000元人民幣。(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