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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青花五彩花觚委托拍賣公司拍賣,誰知竟被拍賣公司不慎摔碎,原告張先生要求拍賣公司按拍賣底價5.5萬元賠償,可拍賣公司覺得應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後照價賠償,結果經過了一系列的鑒定,卻始終沒有結論,法院判決拍賣公司賠償張先生5.5萬元。
保管不善拍品損壞被訴
2007年7月,張先生和本市一家拍賣公司簽訂了拍賣委托合同,合同中約定,張先生將青花五彩花觚交給拍賣公司在拍賣會上予以拍賣,拍品底價為5.5萬元。同時還約定張先生最低有按5.5萬元收取拍賣款的權利。
合同簽訂後,張先生將青花五彩花觚交給拍賣公司後,由於拍賣公司保管不善,將青花五彩花觚損壞,張先生起訴要求被告按照拍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格5.5萬元進行賠償。
同意賠償要求進行『估價』
庭審中拍賣公司稱,對原告張先生陳述的事實予以認可,承認將他進行拍賣的青花五彩花觚損壞,同意賠償,但對賠償的價格存在意見,認為應經過鑒定部門對該物品價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賠償,並當庭向法庭遞交了書面鑒定申請。
根據拍賣公司的申請,法院征得被告的同意後,首先委托天津市文物鑒定委員會對該物品進行鑒定。文物鑒定委員會於2009年9月底出具了文物鑒定證明書,證實青花五彩花觚的年代系晚清仿康熙,但沒有對該物品的價格作出結論。隨後,被告拍賣公司又提出要求物價部門對該物品的價格進行評估,法院又委托天津市東麗區物價認證中心對該物品的價格進行評估,物價認證中心認為:『經與市文物局、市文物鑒定中心、市文物公司及經營單位諮詢,鑒定標的物因有殘損,市場無交易,故無法鑒定其市場價值。』拍賣公司接到該結論後,又提出要求委托天津市金黃藝術品鑒定中心對該物品進行鑒定,因前兩次鑒定均是被告提出並同意纔委托的,法院對其再次鑒定的申請沒有支持。
合同『證據』按約定賠償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對拍品進行拍賣的過程中,對原告交給被告拍賣的青花五彩花觚負有保管的義務。
現由於被告保管不善,將該物品損壞,被告應當予以賠償,關於賠償的價格,因現在青花五彩花觚已經被損壞,同時根據被告申請,委托的部門未能對青花五彩花觚的價格進行評估。故此,應參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進行賠償,判決拍賣公司賠償原告張先生人民幣5.5萬元,已損壞的青花五彩花觚歸被告所有。(新報記者張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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