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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手裡握著一張寫有4萬元的欠條,卻由於沒有原始借款憑證,以及原告當庭將訴狀上的『集資款』改成了『民間借貸款』,使其握在手中的欠條產生了『不穩定性』,最終輸掉了官司。
魯某是天津某工廠的職工,2009年3月4日該工廠為魯某寫下欠條,欠條內容載明,『天津某工廠截至目前尚欠職工魯某現金40000元(肆萬元)(股金)待企業有資金時一次性於2009年6月底之前結清。』
庭審中,魯某稱,到期後該工廠沒有還款,他多次討要,但單位拒絕給付,他要求單位給付欠款4萬元。而天津某工廠作為被告卻稱原、被告雙方民間借貸事實不存在。法官認為,欠條中現金4萬元後面有(股金)的字樣,這說明這張欠條並非原始借據,希望原告魯某提供1999年3月8日該工廠向其借款的原始借據。魯某也曾在訴狀中訴稱『1999年3月8日,被告因生產經營需要曾向職工集資,原告出資4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返還。』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魯某應對自己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萬元承擔舉證責任,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1999年3月8日的原始借據,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欠條載明欠款為股金,該欠條的內容不能證明該欠款是基於被告的借款行為所產生。
原告在訴狀中稱1999年3月8日被告曾向原告集資4萬元,該事實與原告所稱雙方在1999年3月8日有借款事實的發生相矛盾。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雙方存在股金關系的證據,被告對其曾向原告借款4萬元事實予以否認,法院綜合判斷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證據不足。庭審中法院行使釋明權,但原告堅持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被告主張權利,所以一審法院對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被告主張償還借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了解,現原告不服判決已經上訴。
為何敗訴
不能證明真實債務缺乏原始借款證據
天津茹是律師事務所張桂如律師解釋說,當被告對欠條的內容提出是否有證據的質疑時,原告有義務舉證,證明其債務的真實性。況且,被告的企業性質是股份合作制,法人代表是無權超越職代會或全體股東的授權,而擅自為職工變更股權這種涉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的。
原告在訴狀上稱是集資款,當庭又更改為民間借貸款,奠定了他不能證明為真實債務的事實因素之一。另外,『欠條上4萬元的後面有(股金)』的備注,原告又不能提供原始借款證據。綜上因素,原告一審敗訴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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