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起普通的離婚訴訟,卻因房子歸屬問題引發另一場訴訟,年邁的公婆不得不與兒媳對簿公堂。
為讓兒子婚後有個住處,老朱夫妻賣掉了原有住房,打算以20多萬元購買一套偏單。不過,當時一家三口不符合貸款條件,而兒媳小華有正式工作,可以貸款。經過協商,全家決定以小華的名義貸款買房。老朱夫妻交了定金及首付款4萬元,和兒子兒媳住在一起。婚後,小兩口感情不和,小華起訴離婚並帶走了新領取的房產證。為此,老朱夫婦將兒子兒媳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訟爭房屋產權證變更在自己名下。
兒子同意了父母的訴訟請求,但兒媳小華辯稱,訟爭房是婚前購買,不同意公婆訴訟請求。按照小華的說法,老人將賣房的部分款項4萬元作為訂婚彩禮給了她,這是一種民間習俗,歸結到法律上是一種貨幣贈與。因此,購房定金及首付款4萬元是她的個人財產。一審法院認為,4萬元是老朱夫妻交予兒媳小華購買訟爭房的首付款還是彩禮,應區別對待。老朱夫妻不能提供購房後首先由自己居住並還貸的直接證據,也不能提供假借名義購房的其他證據,且被告和丈夫結婚後一直住在訟爭房內,分居時纔離開。因此,老朱夫妻假借兒媳小華名義購房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駁回老朱夫妻的訴訟請求。(記者王強)
律師說法
早簽協議避免麻煩
萬華律師事務所張毅嫻律師表示,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離婚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時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尷尬。年輕夫妻貸款買房前可訂立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如共同出資購買,雙方都應進行權屬登記,避免將來產生糾紛。不過,男女在戀愛時很少想到婚姻關系無法維持時財產該如何處理,訂立相關協議也不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如果年輕夫妻沒有約束好權利義務,一旦婚姻走到盡頭,往往造成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