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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1日對岳村等40人涉黑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岳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經營等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億元。其骨乾成員銀志偉被判處死刑,其餘被告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據了解,岳村原為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民警。2009年12月16日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連續10天的審理。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12月以來,岳村通過幕後操控承包重慶市南岸區福安影視城,安排侯稚靈招募、糾集退伍軍人、社會閑散人員及刑滿釋放人員,逐漸形成以岳村為組織、領導者,以侯稚靈、張建國、銀志偉等人為骨乾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同時,該組織采取集中食宿、統一管理、嚴格幫規約束成員等方法,通過經營福安影視城向其它娛樂場所強行收取保護費用等違法活動獲取經濟支橕。期間,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事後岳村為了維護組織的整體利益和保護組織成員,為涉案的組織成員提供了地方藏匿和金錢資助,從而使該組織眾多成員隱匿不受法律制裁。
判決書稱,2001年以後,岳村為掩蓋該組織前期的暴力性,將聚斂的非法收益合法化,以先後成立銀德總公司及邦德公司、東銀公司等十餘家子公司為載體,繼續經營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從事非法經營發放高利貸、非法進行婚情調查、商帳追收獲利5300餘萬。同時還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非法跟蹤定位、攝像等違法犯罪活動。
此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檢方指控岳村綁架罪罪名不當。法院稱,關於檢方指控岳村指使組織成員采取跟吃跟住等方式掌握吳某行蹤,從吳某處獲取保護費200餘萬,強佔吳某的三輛豪華轎車的行為構成綁架罪,法院審理後認為指控罪名不當,依法變更為敲詐勒索罪。同時,法院還認定檢方指控岳村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數量與查明的事實有誤。法院審理後將指控的組織成員吳剛、粟結所實施的一起尋釁滋事的組織犯罪,認定為個人行為。
在當日的庭審宣判中,岳村團伙成員銀志偉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洪被判處死緩,毛志傑、李浩等3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34人被分別判處2年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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