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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婦女林某有六個兄弟姐妹,近兩年來林某的父母相繼辭世。但林某因房屋繼承問題與兄弟姐妹產生矛盾。這套房屋原在林某母親的名下,現林某主張,父母生前均明確表示,這套房屋由她繼承。但兄弟姐妹均不承認該說法,於是林某提起訴訟,要求房屋完全由她繼承。
庭審中,林某稱,她的兩個弟弟已經搬進了爭議房屋居住。林某的律師則向法庭提供了兩位老人生前的談話筆錄。上面記述,林某的父母均明確表示,房屋給林某。林某認為,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應由她全部繼承這套房屋。林某的一個弟弟說,訟爭房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實際上,他是以前經父母同意後,搬入這套房屋的,而且房屋一直由他管理。林某的另一個弟弟辯稱,父母並不想把訟爭房給原告,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公民生前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可以采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形式。本案中,該調查筆錄既不是原告父母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也不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原告提供的證據不符合遺囑的有效形式,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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