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料圖:2010年1月1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岳寧等31人涉黑案。據了解,檢方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容留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14個罪名提起公訴。 |
2月1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岳寧等3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岳寧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容留吸毒罪、尋釁滋事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七項罪名,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8年以來,岳寧先後糾集張勇、曾令偉、李亞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寧為組織、領導者,以張勇、曾令偉等人為骨乾成員,以賈克鴻、石砂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岳寧所承包的揚子江酒店熱浪迪士高和美容美發廳、萬豪酒店白宮夜總會、大世界酒店白金臺會所、萬豪酒店僑力俱樂部等娛樂場所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通過設置執行總監、總經理、推廣經理、保安主管等職位對組織成員逐層進行管理,通過規定各職位的職責和分工使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系,其組織結構嚴密,組織成員比較固定。該組織還通過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對成員進行嚴格管理。
從1998年至2009年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裡,該犯罪組織通過組織賣淫、容留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積累了較強的經濟實力,並多次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使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得到查處,嚴重妨害了當地的社會管理秩序,敗壞了社會風氣。該組織還通過暴力、威脅解決糾紛,欺壓群眾,給一定范圍內的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岳寧犯罪組織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的四個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法院否定了岳寧非法拘禁的控罪。法院同時認為,白宮夜總會潘紅、張殊等6名推廣經理和白金臺DJ部主管劉雙、保安主管鄧濤因參與組織賣淫或協助組織賣淫的時間短,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較輕,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不成立。
此外,李亞玲、曾濤、王萍等19人在組織賣淫中,均系按照岳寧的安排和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責,共同協助岳寧完成組織賣淫活動,並從組織賣淫中分享利益,其行為應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除岳寧外,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