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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6.3萬元無疑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罪了,而接受性賄賂———『享用』別人花錢僱用的『小姐』是否構成受賄罪?2月23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民警魏某受賄案,就涉及這個問題。
41歲的魏某,被捕前是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民警。在庭審中,公訴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間,魏某抽調到市公安局『三基辦』工作,認識了該局法制處的相關人員。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處相關人員的職權,違法為4個有前科的勞教人員辦理了勞教所外執行,並從中收取6.3萬元『好處費』。
在法庭調查中,『撈人中介』陳某稱,除了直接給『魏哥』送錢外,還送過性賄賂。他稱,『小姐』是花錢到發廊找的,目的是討好『魏哥』。
庭審後,對於性賄賂是否構成犯罪,引發了刑法學家的激辯。
支持方
納入刑法是大勢所趨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郝川告訴記者,目前,現行刑法規范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沒有將性賄賂納入受賄罪的范疇。
『「每一個倒下的貪官後面都有一個女人」,這句話雖然並不是百分之百正確,但性賄賂的發生頻率之高和中國刑法懲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已是不爭的事實。』郝川說。
郝川認為,從受賄罪的客體及性賄賂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考慮,應適當調整犯罪圈將性賄賂納入刑法規范的調整范圍。況且在司法實踐中,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於受賄罪的行為方式進行了擴充,乾股、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等情形都已納入刑法調整,這體現了國家從嚴治吏的指導思想。依照這一指導思想,刑法規范涵蓋性賄賂是大勢所趨。
『以非財物行賄尤其是性賄賂的現象越來越多,其危害性不亞於財物賄賂,而按現行刑法不能給予定罪,這極不利於反腐敗斗爭。』郝川建議,再次修訂刑法時應在『貪污賄賂罪』中增設『非財物賄賂罪』,以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反腐敗立法。
至於納入後如何認定,郝川表示,如果可以量化為財物的,應以數額計算;如果不能量化為財物,不建議以次數計算,因為不管一次還是多次,刑法關注的重點是權力是否被收買,權力是否被交易,權力是否被濫用。因此,應以是否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作為情節考慮。
反對方
入罪將造成刑法倒退
對於性賄賂是否該入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李春雷態度明確:性賄賂行為不宜犯罪化。
李春雷認為,可以通過社會輿論譴責、黨紀政紀約束、行政處罰等非刑罰的手段來減少和預防這種現象。同時,可以加強各種監督措施,如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在技術上設置一些監督手段;允許新聞輿論對國家工作人員跟蹤報道等等。
李春雷分析說,從法律發展歷史來看,近代以來,我們經過艱苦歷程,纔將通奸等性罪錯行為從刑法中剔除,這是我國刑事法制的巨大進步。性賄賂與通奸、性亂為等性罪錯行為具有相當的相似性。若性賄賂入刑,就應一罪俱罪。果真如此,那將是刑法制度的大倒退。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刑法中增設性賄賂犯罪,在具體的操作運用中,將會遇到難以克服的技術障礙。』李春雷告訴記者,在現代法律中,女人既非財物亦非手段,我們無法將女人放到賄賂犯罪的對象中進行估價。法制日報記者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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