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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病人在醫護人員的面前,從二樓跳下摔成重傷。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醫院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一審判令醫院賠償跳樓病人經濟損失4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2005年,顧先生因癲癇病發作入住了某醫院。數日後,顧先生自行出院,回到家中。次日,他在妻子的陪同下再次入住醫院治療。兩天後的晚上10時許,顧先生從醫院住院處的二樓跳下。雖然醫護人員進行了勸阻,但仍然未能阻擋住他,造成腰椎體爆裂骨折,足部、脛骨等處骨折。家屬表示,顧先生入院治療時,醫院沒有要求家屬進行陪伴,也沒有開具陪伴證。事發時,顧先生是在護士及實驗室人員的注視下,從醫院住院處二樓摔下的。醫院承諾對顧先生的摔傷進行檢查和治療。但該醫院因無核磁共振設備,就讓顧先生到另一家醫院進行檢查。此後,他們多次要求事發醫院承擔責任,均遭拒絕。因此顧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
醫院代理人表示,顧先生有癲癇病史,醫生對其使用了抗癲癇病藥物,並要求家屬陪伴。顧先生兩次住院期間,醫院均未發現其精神不正常。醫院為顧先生請了專家會診,心理學專家的會診印象為癲癇性精神障礙。顧先生在事發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醫院無過錯,所以不同意顧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顧先生患有癲癇病癥,原告陪伴人員未充分盡到陪伴護理義務,使顧先生在無陪伴人員護理下跳樓摔傷,對此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考慮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在對顧先生病癥作出正確診斷並給予相應治療的同時,亦應結合顧先生原發病癥及其自行出院回家的情形,對他可能出現的過激行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結合醫院應承擔的合理注意義務及其醫護人員未有效阻止顧先生跳樓的情形,醫院應對顧先生的損害後果應承擔部分責任。
-律師說法
多場所應『注意』
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曉毅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醫院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它的工作人員應對病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解釋》規定,賓館、餐廳、娛樂場所、運動場所、商場、運輸工具的所有人,以及為群眾提供服務的其他機構,也應就一些具體情況,對消費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比如說場所地板濕滑,工作人員就應該加以注意,並提醒消費者。(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徐江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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