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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與孫女士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塘沽新港處一套房產歸孫女士所有,由周先生負責償還剩餘貸款。離婚後,周先生未依約支付房貸,孫女士將周先生訴至法庭。而周先生卻稱,雙方在簽訂該《離婚協議》之前還曾私下簽訂協議,稱孫女士要在該房產證上將兒子具名,自己纔會支付房貸。近日,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認定雙方在民政部門簽署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新港處房產應歸孫女士所有,周先生應向孫女士支付14.2萬元墊付貸款。
原告孫女士訴稱,其與被告周先生原系夫妻。2008年3月,雙方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塘沽上海道一套房產歸周先生所有,塘沽新港一套房產歸孫女士所有,兒子小周由周先生撫養。由於塘沽新港處的房產尚有貸款16萬元未還,協議約定由周先生負責還清。離婚後,周先生償還貸款一個階段後便不再還款,尚欠14.2萬元。在銀行的多次催款下,孫女士只得支付了剩餘貸款14.2萬元。今年1月份,孫女士以根據《離婚協議》這筆貸款應由周先生支付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請求依法確認該新港處房產歸本人所有,並判令周先生歸還墊付貸款14.2萬元。
被告周先生則辯稱,在與孫女士簽訂上述《離婚協議》之前,夫妻雙方還曾在家中另簽過一份協議,雙方約定新港處的房產貸款由周先生償還的條件是,要將該處房產登記為孫女士和兒子小周共有。如果孫女士同意添加兒子為房產共有人,自己便會支付貸款。但離婚後,孫女士並未依約將兒子小周在房產證上具名,因此自己也不會歸還貸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雙方對系爭房產分割意見經歷過變更,周先生未舉證證明雙方最後簽訂的《離婚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故應以雙方最後簽名確認的《離婚協議》為准。離婚後,周先生未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新港處房產房屋貸款餘額由其歸還的義務,而孫女士已付貸款餘額14.2萬元,現孫女士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向周先生主張追償,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贈與以當事人自願、合法為原則,由於孫女士不願意將兒子小周登記為系爭房產共有人即不同意贈與,故周先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歸還貸款的義務。據此,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張檬通訊員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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