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部長鄒震表示,『要進一步加大有關工資分配的立法力度,進一步出臺工資條例,同時,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對刑法進行修訂,增加「欠薪罪」,明確對欠薪逃匿等惡劣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據新華社3月9日電)『欠薪罪』一詞,一時成為熱議。
近些年,欠薪特別是惡意欠薪以致發生極端討薪的事件層出不窮。出於各種原因,有些討薪者被冠以『惡意討薪』的帽子,並且事實上,也確實給一些地區帶來交通上、輿論上、社會民情上的負面影響。但事情總有個前因後果吧,如果不是『惡意欠薪』在前,豈會有『惡意討薪』在後?況且退一步說,老板們惡意欠薪了,在打工者立場看,如果不采取『惡意』的做法,想和和氣氣、平平穩穩地要來工錢,可能嗎?
在報道的各個討薪事件中,雖然有不少『經協調』得到解決,但是有哪個惡意欠薪的老板受到過制裁呢?至少從媒體上沒有看到過。這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給了他們漏洞。從法律的公平性上講,這也不妥。畢竟,有打工者因為『惡意討薪』而觸犯法律進而受到懲辦,而法律卻基本不管欠薪者的『惡意欠薪』。管『果』不管『因』,管『因』的也多是『協調』、『仲裁』之類的中性詞,難怪『惡意討薪』會層出不窮。
孫猴子聽話,是因為唐僧會念緊箍咒。而唐僧的咒之所以管用,正因為猴子頭上先套上了個管用的『箍』。自然,我們社會存在著『有箍咒不靈』或者『有箍沒人念咒』的個別情況,但畢竟先有個『箍』在,就有了『念咒』的基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以『有法可依』為前提的。如果用法律的形式先管好『因』,再處理起『果』來就可能會收水到渠成之效了。(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