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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規定,結合本市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經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關於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進行調整。從2010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調整為每月920元、每小時5.3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人每小時7.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8.8元。
據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人介紹,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是工資報酬的最底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發放勞動報酬。
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綜合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進行測算。
據介紹,去年由於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本市最低工資標准未作調整。目前,本市經濟發展呈現啟穩回昇態勢,市委、市政府把提高低收入群眾收入作為今年一項重要工作,並將其列入今年二十項民生工程。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部門特別發出文件,決定從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上調100元。
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保證了低收入者工資收入的穩定增長,充分保障了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使低收入職工及時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見習期、實習期等各類新入職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部分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和小時工、鍾點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也會形成連鎖效應,會帶動不同層面的群體相應增加收入。對拉動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促進消費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最低工資背景知識鏈接:
1、什麼是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如何理解『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
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如果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則不適用最低工資保障的有關規定。
3、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哪些企業?
根據《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最低工資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執行。
4、本市最低工資標准有幾種形式?
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業形式的多樣化,從2002年起,本市在公布月最低工資標准的同時,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的小時工、計時工等靈活就業勞動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對采用這種用工形式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5、最低工資標准是否包括繳納的『三險一金』中個人繳費部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應當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生育保險沒有個人繳費)和住房公積金。
6、最低工資標准中不包括哪些項目?
根據《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采暖補貼;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當時的最低工資標准。
7、實行計件工資等工資分配形式的用人單位,如何執行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調整,計算計件工資的參數發生了變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確保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不低於當時的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實行銷售承包、項目承包、銷售額(經濟效益)同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的,以及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可以按年度計算,但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時的月最低工資標准。
8、如果用人單位包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否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應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9、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有關規定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市、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勞動者、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人力社保部門舉報或投訴。
對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門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0、確定最低工資標准的依據何程序?
最低工資標准由人力社保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就業者及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同時參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就業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人力社保部門公布實施。